“恋爱•婚姻•家庭”心理健康专题讲座
4.对婚姻的“期望值”应该定位多高?
对婚姻的“期望值”应该定位多高?
——兼述传统—现代婚姻观正在受着当代新婚姻观的冲击
钱锡安
导语
一、“婚姻心理学”的定义
二、婚姻历史的发展及婚姻模式的变化
三、婚姻对夫妻未来生活憧憬的意义
四、对婚姻期望过高,会给婚后夫妻生活质量带来负面影响
五、客观定位婚姻“期望值”,是夫妻生活高质量的重要保证
六、传统—现代的婚姻制度并不尽善尽美
七、关于“合同婚姻”及“婚后年检”等的设想与前瞻
尾声
导语
一、“婚姻心理学”的定义
(一)“婚姻”的概述
(二)“婚姻心理学”的定义
(三)“婚姻”的心理学意义
二、婚姻历史的发展及婚姻模式的变化
(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的变化
(二)婚姻模式的种类归纳
(三)婚姻和性行为的一些形象提法以及另类的整理
三、婚姻对夫妻未来生活憧憬的意义
(一)大多数的婚姻是一种“交代”
(二)人们对婚姻却抱有无限的憧憬
(三)婚姻是人生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水岭”
四、对婚姻期望过高,会给婚后夫妻生活质量带来负面影响
(一)“期望值”的定义
(二)人们往往把婚姻的“期望值”定位过高
(三)期望过高会与婚后的现实生活形成过大反差
五、客观定位婚姻“期望值”,是夫妻生活高质量的重要保证
(一)客观定位婚姻“期望值”,首先要衡量“自身价值”
(二)同时要考虑对方的“要价”能否接受
(三)还要看外部条件或社会环境是否允许
(四)把好婚姻登记关,是对“期望值”客观定位的重要保证
(五)婚后不断调节“期望值”,是维护夫妻生活高质量的根本
六、传统—现代的婚姻制度并不尽善尽美
(一)婚后夫妻生活质量提不高或保不住与婚姻制度、婚姻缔结等有关
(二)“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三)“婚外恋”是对传统—现代婚姻的一种悖德
(四)有女佚名者提出女人让老公“永不花心”的20招,其用心良苦
(
五)“传统—现代婚姻观”正在受着“非主流婚姻观”的猛烈冲击
七、关于“合同婚姻”及“婚后年检”等的设想与前瞻
(一)几种“非主流婚姻”的形态有可能成为传统—现代婚姻下的辅助
(二)关于“合同婚姻”的设想
(三)提倡“婚前心检”
(四)对“婚后年检”并“6年换证”的前瞻
(五)特别强调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中的精神权利
(六)婚姻部—婚姻学专业及婚姻研究院所—婚恋家庭辅导、咨询和治疗机构
尾声
导语
一、“婚姻心理学”的定义
(一)“婚姻”的概述
1.婚姻
2.婚姻理论(婚姻学)
⑴为了组建家庭、共同劳动、财产共有、互相扶养、相依为命;
⑵平均、平等、公平、合理、合法、规范、专一地满足男女双方性生活的需求;
⑶生儿育女、传宗接代;
⑷老有所养并由子女继承家业。
3.婚姻制度
4.婚姻法规
(二)“婚姻心理学”的定义
(三)“婚姻”的心理学意义
二、婚姻历史的发展及婚姻模式的变化
(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的变化
1.人类社会的发展
2.婚姻观念和现象的变化
(二)婚姻模式的种类归纳
1.“乱婚”(也叫“乱婚制”、“杂婚”)
2.“血缘群婚”(“群婚制”之一,又叫“早期群婚”、“内婚制”、“族内婚”、“辈分婚”、“血婚制”、“血缘家庭”)
3.“普那路亚群婚”(“群婚制”之二,又叫“亚血缘群婚制”、“伙婚制”、“表亲婚”)
4.“族外群婚”(“群婚制”之三,又叫“非血缘群婚制”、“外婚制”、“族外婚”)
——以上“乱婚”及各种“群婚”,可以理解都是“多偶婚”、“共妻”模式。
5.“对偶婚”(不稳固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婚姻形态)
6.“一夫多妻制”
7.“单偶婚”(也叫“专偶制”、“单婚制”,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婚姻形态)
——以上“对偶婚”—“单偶婚”,可以理解是“多妻”模式,“单偶婚”是“一夫多妻制”向“一夫一妻制”的一种过渡。
8.“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民法和婚姻法本来意义的一夫一妻)
⑴在奴隶和封建社会(即文明时代)里,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为主,但男人也可以纳妾。因此,实际上仍然是“一夫多妻”。当然只是少数男人的行为。
⑵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改造婚姻陋俗,争取妇女解放,提倡男女平等;因此男人纳妾很不光彩。
⑶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不准纳妾,禁止重婚。
⑷“文化大革命”期间,传统的婚制是不变的,而被压抑、限制以至禁锢的性,却又一次被冲击和唤醒。一方面,性在无政府主义—寂寞饥渴—无奈或交换这三个环节被冲击和唤醒;一方面,却遭到政治的迫害和刑法的严惩。
⑸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今,仍然是“一夫一妻”的婚制,禁止纳妾、重婚。但是……
——婚姻制度或模式共可整理成以上8个种类。
(三)婚姻和性行为的一些形象提法以及另类的整理
1.婚姻的生生死死
⑴结婚。
⑵早婚。
⑶晚婚。
⑷离婚:
⑸复婚。
⑹再婚。
⑺婚姻死亡:
2.结婚礼仪、婚姻形态和性观念以及性行为的一些形象化的提法
⑴“幸”:
⑵“抢婚”:
⑶“逼婚”:
⑷“初夜权”:
⑸“问妻”:
⑹“走婚”:
⑺“分腿制”或叫“半上门”:
⑻“招赘”:
⑼“事实婚姻”:
⑽“闪婚”:
⑾“隐婚”:
⑿“裸婚”:
⒀“半婚”:
⒁“无性婚姻”:
⒂恐婚—厌婚:
⒃独身不婚:
3.古代没有完全婚姻意义但与婚姻相关的“婚姻”和性行为
4.当代的“边缘婚姻”、没有婚姻意义的“婚姻”、从古代婚姻冒出的“遗风”以及叮在婚姻上的“槲寄生”
⑴纳妾,娶小,重婚:
⑵包“二奶”,藏“情人”,傍“小三儿”:
⑶青楼及其性服务:
⑷嫖妓,泡妞,找“小姐”:
⑸搞“破鞋”:
⑹养“面首”:
⑺“一夜情”,“一夜性”:
⑻“单婚多恋”:
⑼“外遇”:
⑽节日淫乱:
⑾“现代群婚”:
⑿“俱乐部婚姻”:
⒀“换妻”:
⒁乱伦:
⒂“同居”,“试婚”,“无证婚姻”:
⒃“互助(合作)婚姻”:
⒄“协议婚姻”:
⒅“合同(契约)婚姻”:
⒆“同性婚姻”:
三、婚姻对夫妻未来生活憧憬的意义
(一)大多数的婚姻是一种“交代”
(二)人们对婚姻却抱有无限的憧憬
(三)婚姻是人生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水岭”
四、对婚姻期望过高,会给婚后夫妻生活质量带来负面影响
(一)“期望值”的定义
(二)人们往往把婚姻的“期望值”定位过高
(三)期望过高会与婚后的现实生活形成过大反差
1.一种古朴、宿命论的婚姻观——“姻缘本是前世定”
2.古今一些期望与婚姻反差过大的事例
3.一些婚姻观和行为非常现实或世俗
⑴情感婚姻:
⑵性爱婚姻:
⑶“丁克”婚姻:
⑷“AA制”婚姻:
⑸生活婚姻:
⑹金钱婚姻:
⑺政治婚姻:
⑻涉外婚姻:
⑼单身贵族:
4.人们对婚姻的中性和负性认知或体验
⑴婚姻是一丘“试验田”:
⑵婚姻是一场“战役”:
⑶婚姻是“双刃剑”:
⑷婚姻是“绳索”或“枷锁”:
⑸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⑹婚姻如“火坑”:
⑺婚姻如“舞池”:
⑻婚姻如“赌场”:
⑼婚姻是一座“围城”:
⑽婚姻是一种“交代”:
⑾婚姻是一种承诺:
⑿婚姻是一种责任:
⒀婚姻是一纸契约:
⒁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
⒂婚姻是“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
⒃婚姻是搭帮过日子:
⒄婚姻是一种舒服着的烦恼:
⒅婚姻是“病灶”也是“医院”:
⒆婚姻是一座“天平”(一杆秤):
⒇婚姻是一部“机器”:
五、客观定位婚姻“期望值”,是夫妻生活高质量的重要保证
(一)客观定位婚姻“期望值”,首先要衡量“自身价值”
(二)同时要考虑对方的“要价”能否接受
(三)还要看外部条件或社会环境是否允许
(四)把好婚姻登记关,是对“期望值”客观定位的重要保证
(五)婚后不断调节“期望值”,是维护夫妻生活高质量的根本
六、传统—现代的婚姻制度并不尽善尽美
(一)婚后夫妻生活质量提不高或保不住与婚姻制度、婚姻缔结等有关
一是先天上帝造人或后天生物进化时对“性驱力”等的设计、编制或发展、变化有差异甚至有问题。
二是发展到今天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本身也不尽善尽美,优缺六四开甚至参半。
三是何况政府民政登记部门欠科学的审核以及马虎地办证,也留下隐患或麻烦。
四是男女双方对婚后的“期望值”往往要求过高。
五是许多夫妻婚后却又不会精心呵护或懒于精心呵护。
(二)“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三)“婚外恋”是对传统—现代婚姻的一种悖德
1.或因“七年之痒”、“审美疲软”,想填充无法得到或已经失去的激情。
2.或婚姻平淡、腻烦了,想在外面寻求新刺激或寻找新鲜感,作为一种调剂、替补。
3.因夫妻生活不称心如意,对配偶以外的异性产生幻想,幻想从配偶以外的异性身上找回恋期的感觉或对恋期重新营造。
4.婚后在一些社交场合,同别的异性邂逅相遇,相见恨晚。
5.升官发财,起了淫心邪念。
6.玩潮流,赶时髦,认为传统、淳朴的男人走“单轨”,新潮、精明的男人走“双轨”。
7.“陈世美现象”,厌旧喜新。
8.“隔锅香效应”,老婆是人家的好。
9.感到夫妻间没有了“共同语言”,认为真的能找到“红颜知己”。
10.来自“性亢进”或“痴情种”的本性以及“泛情”或“猎奇”的人格特质,这使后来难以把握或掌控自己。
11.因无性婚姻或妻子性冷淡而寻找一种性补偿。
12.因“妻管严”而寻求一种外在安慰。
13.对训夫—驯夫的一种反抗。
14.因妻子性拒绝或性背叛而进行的性报复。
15.感受到妻子是贪婪地要钱,吝啬地给性;又听说情人是感激地接钱,大方地给性。
16.体现男人的占有欲。
17.婚姻出了问题,让另外的异性乘虚而入。
18.认为或感到花心练大脑、健心脏、抗衰老,偷情利放松、排压力、解烦恼。
19.当婚姻遇到阻塞,试探通过别样的渠道处理,有时候认为或感到“婚外情”也许是挽救婚姻的一种药方。通过与妻子暂时保持一段距离,再与新的异性接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条件或因素的比较,认为或感到还是原配合适,这样可以挽救、复原或加固婚姻。
20.此外,夫妻两地分居,不但会影响夫妻生活质量,而且在客观上容易产生空隙,让“第三者”钻空子。
(四)有女佚名者提出女人让老公“永不花心”的20招,其用心良苦
1.首先要会做一手好菜,保护好男人(指老公,下同)的胃。
2.对男人的妈妈一定要好,就算心里很讨厌,也不要表现出来。
3.私下偶尔撒娇和发嗲,满足一下男人的大男子主义心理。
4.男人工作不顺的时候不要主动问这问那,就默默地做个忠实的听众。
5.男人加薪升职了,女人也要提出来庆祝一下,表示自己也很高兴。
6.不要总买廉价又粗俗的东西,这样会显得男人没有能力。
7.与男人共同进步,把之间的差距尽量拉到最小,体现共修和平等。
8.不断提高自己的品味和欣赏能力,让男人觉得你与众不同。
9.打扮得体,并经常变换花样,让男人发现,原来自己的女人还是很漂亮的。
10.注意发现男人的优点,时常把男人的优点拿出来赞美一番,增加男人的自信心。
11.在大街上遇到朋友时,不要介意男人将你抛在后面而和朋友攀谈,忽略你的存在。
12.白天工作时间不要频繁打男人的手机,以免打扰他正常的工作,还被同事笑话。
13.女人的工资和职位高过了男人时,不要对任何人提起,以免男人的自尊心受挫。
14.男人运动、做家务时流汗,女人要为男人轻轻地擦去脸上的汗水。
15.有空时和男人单独约会,去恋爱时常去的地方,或去电影院看电影,去茶室喝茶。
16.男人晚上要加班,给发个短信,道声“辛苦了”,并一直等到他回家再一起睡觉。
17.容忍男人不爱讲卫生等坏习惯,因为爱一个人除了爱他的优点,也要接纳他的缺点。
18.上街时,女人要主动挽住男人的手臂,表示亲昵,示意他是我的主儿。
19.为男人修剪手、脚上的长指甲,并时常为工作辛苦的他洗头、浴脚、按摩。
20.男人在家时,女人不要太唠叨,以免让男人反感,因为累了的男人想安静。
(
五)“传统—现代婚姻观”正在受着“非主流婚姻观”的猛烈冲击
七、关于“合同婚姻”及“婚后年检”等的设想与前瞻
“婚姻观”的5种提法或分类:“宿命婚姻观”、“传统—现代婚姻观”、“主流婚姻观”、“非主流婚姻观”和“新时代婚姻观”。
(一)几种“非主流婚姻”的形态有可能成为传统—现代婚姻下的辅助
1.独身不婚
2.“同居”(指“异性同居”)
3.“同性同居”
4.“协议婚姻”
5.“合同(契约)婚姻”
(二)关于“合同婚姻”的设想
1.“合同婚姻”的含义或概念
2.据说“合同婚姻”近代曾有人履行过
3.昆明一次对“合同婚姻”的调查和辩论,引出三种观点或倾向
⑴正方或支持者:
⑵反方或反对者:
⑶笔者提出关于“辅助说”的设想:
4.国内有识之士已拟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合同法(草案)》
5.“合同婚姻”在当今存在的意义及可行性
6.关于“合同婚姻”的九点说明及强调
(三)提倡“婚前心检”
1.婚前检查9款18项心理指标。
2.准爸妈资格岗前培训16讲。
3.婚恋家庭辅导问卷±60题。
(四)对“婚后年检”并“6年换证”的前瞻
1.婚姻生命的9个阶段
2.婚姻的5个“危险期”
3.“七年之痒”与“6年换证”
4.“治已病”与“治未病”
(五)特别强调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中的精神权利
(六)婚姻部—婚姻学专业及婚姻研究院所—婚恋家庭辅导、咨询和治疗机构
1.婚姻部
2.婚姻学专业
3.婚姻研究院所
4.婚恋家庭辅导、咨询和治疗机构
尾声
导语
“恋爱·婚姻·家庭”,是一个古老、新鲜而永恒的话题,它简直就是人类一个永远都无法完全揭开的谜,而我们往往就在谜面上,却很难看清、看透谜底。从宏观、整体上说,它们是一码事;从近观和分解来看,则是3件事,婚姻是其中的三分之一。三者的关系,一般说来,恋爱是缔结婚姻的“手段”、“向导”、“桥梁”和“纽带”,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前提”、“保障”,家庭是婚姻缔结的“结果”。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夫妻和谐、家庭稳定,是人们在生活范畴所向往和追求的“高境界”。
本篇讲的是“婚姻”,主要讲的是传统—现代型婚姻,但原始—古代婚姻以及当代—新潮婚姻也要谈及。
一、“婚姻心理学”的定义
“婚姻”和“心理学”这两个词都有了自己固定或稳定的概念。“婚姻”有它的历史、理论、制度、现象以及法律范畴,所以关于婚姻的学问——“婚姻学”也成立。但严格地讲,“婚姻心理学”是门新的学科,在我国目前尚未有成熟的定义。
(一)“婚姻”的概述
1.婚姻
指通过嫁娶,男女结合为夫妻。传统—现代的婚姻指男女双方通过法律条款建立夫妻关系,因结婚而产生,因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这样的事宜及其过程就是婚姻。婚姻有三个涵义:一是指通过法律男女领到一纸结婚证书以及领证后举行结婚仪式,二是指建立夫妻之间权利、责任、义务的关系并有法律的规定和受法律的保护,三是兼有以上两个涵义。我国的婚姻是第三个涵义。结婚以后,夫妻双方地位以及责任、义务和权利平等,一起劳动、互相扶养并共同赡养老人和抚育孩子。
恋爱成熟是收割,收割就是缔结婚姻,婚姻是组建家庭的法律保障,法律保障又贯串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全过程。
什么叫恋爱“成熟”?有人说,“成熟”就是两个人恋得都头脑“发昏”了,才结婚。“发昏”是激情燃烧的结果,“发昏”了就失去理智,所以,这时理智的《婚姻法》出面给两人做保障。
2.婚姻理论(婚姻学)
即结婚的理由或婚姻的功能。为什么要结婚?传统—现代的婚姻观:
一是为了组建家庭、共同劳动、财产共有、互相扶养、相依为命;
二是平均、平等、公平、合理、合法、规范、专一地满足男女双方性生活的需求;
三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
四是老有所养并由子女继承家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国家的细胞,众多家庭组成社会和国家,而国家要求家庭履行对社会的兴旺、对民族的繁衍等的责任和义务。这样,虽然结婚是个人的私事,但婚姻已超出个人私事的范畴。
从上面的理论表述中又可以提炼出婚姻的两大属性:
一是自然属性——性欲;
二是社会属性——责任。
说到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我国年轻的法学工作者邓丽在她的《婚姻法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以婚姻契约论为中心》一书中有一段话大意说,婚姻兼具来自人类本能欲望的自然性和来自人类理性文明的社会性。其自然性决定了婚姻自由具有天生的正当性,其社会性是指作为一种制度的存在,婚姻从来都是对人类两性关系进行监督、制约和规范的。而婚姻制度正是要使人类在两性关系中的自由天性相融于社会文化,服从于社会秩序,其首要的价值追求就是正义。
笔者很欣赏这段论述。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笔者认为,说婚姻是把“双刃剑”简单和直白了说,就是体现在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自由天性对秩序、自由天性对责任、自由天性对正义,秩序、责任与正义在监督、制约和规范着婚姻的夫妻双方。追求个人自由,履行社会责任,是婚姻家庭制度不断演进的见证,是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不断辩论、争吵、认知和权衡的内容。在现实的婚姻当中,夫妻间每每突出或强调着各自的自然属性或自由天性。而如果夫妻或单方、或双方、或分别破坏秩序、背弃责任及触犯正义,于是,该婚姻就要出现困难、该家庭可能要得病。这就需要婚姻心理来调适及婚姻法规来调处,虽然婚姻法规在其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虽然大家对婚姻家庭心理辅导还感到陌生。
3.婚姻制度
指一定社会中的婚姻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由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所决定,通常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主、离婚自愿以及恋爱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婚姻法规
这里指《婚姻法》。有广、狭两义之分。狭义者专指调整婚姻关系的法规。广义的又称“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法采取广义解释,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和以夫妻的权利、责任、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有可供共同生活的处所与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群体所组成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称,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家庭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处理原则、条件和程序,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属于婚姻关系的范围。产生并确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和关系,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及其变更和终止等,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围。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规范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在古代,中国和国外都是习俗民约,没有独立的婚姻法规。
在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部门中,婚姻法是“亲属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亲属法”是规定亲属或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附属于“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以及国统区(国民政府)颁布和施行的婚姻法规、法令、条例这里从略。
新中国成立以后,婚姻法脱离“民法”而成为独立的法律。我国于1950年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对本《婚姻法》作了修改补充,继而在2001年对该《婚姻法》又进行了重大修正。
上面说了,结婚是个人的私事,但婚姻已超出个人私事的范畴。这里说,婚姻一旦由《婚姻法》来做规范,那个人的私事就具有社会意义、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以及服从政治需要了,就很难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了。
(二)“婚姻心理学”的定义
婚姻心理学是研究在恋爱、结婚、组建家庭、夫妻生活、离婚、再婚、复婚及婚姻正常死亡等的过程中人的心理活动、言动应对及其规律的一门应用学科。
婚姻心理学虽然是一门年轻的新的不成熟的学科,但婚姻形式和制度的变迁及变迁时人的心理变化却有悠久的历史,只是一直没有系统提升到婚姻学心理学理论的高度而已。
(三)“婚姻”的心理学意义
虽然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没变、婚姻原理一样,但时代不同,地域不同,婚俗多变,婚礼不一,且会因为经济水平的高低而繁缛(ru,﹨)俭朴有别。虽然婚俗、婚礼有差异,然而婚姻心理健康的功能却又一样。这里先简要描述婚姻的过程和仪式,然后解释婚姻的心理学意义。
我国古代明媒妁正嫁娶包括六道程序,通称“六礼”:
一是纳采(同纳彩,提亲)。男方家长请媒人携带具有一定象征意义的礼物去女方家里提亲,希望女方家能接纳提亲、笑纳彩礼。待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再备彩礼去求婚。
长期以来,“父母之命,媒妁之约”成为婚姻所必须遵守的规例。媒妁是传统的婚姻介绍人。古代曾设有官媒,他们是代表官方来主管这些事的,相当于现在的民政登记机关。后来则成为民间职业,专门有人在男女双方家庭间牵线说合。现在,仍有“红娘”牵线搭桥,但一般是“红娘”介绍,双方恋爱,父母知道,民政登记。
二是问名(定情)。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时等,目的是男方要将女方的姓名等拿到宗庙去占卜吉凶,以决定成婚与否。
古代婚姻多为父母包办,不过当时也常有新潮的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私下互赠定情物的事情发生。如《诗经·卫风》的“木瓜”篇中说:“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古人的定情物一度时兴玉器,比如玉如意、玉扇坠等玉佩,用以象征爱情的坚贞和纯洁;到了近现代,则亲绣手帕,以精巧的手艺传达情感;时至今日,则流行赠送戒指、项链一类定情物。
三是纳吉(议婚)。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到了这一步,婚姻基本算是确定了。这时候男方家和女方家,要把男方和女方的庚帖进行互换。
四是纳征(订婚)。男方家把聘礼送到女方家,女方家一接受聘礼,这标志了双方婚姻关系确立,定婚手续完成。
五是请期(成亲)。男方家择定婚期即选“好日”,备礼告知女方家,请求其同意。请期是男方家对女方家的一种尊重或商议,如果所请之期女方家同意,则准备迎亲。如果女方家不同意,吉日则需要重新择定。
六是亲迎(迎亲)。在男家安床、女方开脸之后,新郎亲自到女家迎娶,也就是现在意义上的结婚仪式,包括女方家送亲、哭嫁、新娘坐花轿、到了夫家拜堂、请吃喜酒、夫妻入洞房等,即结婚当天所做的诸多事情。此外,成亲3天后回门(或回亲即回娘家,新婚夫妻双双回到女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封建历代礼法、法典都有其类似的规定。到了今天,程序通俗成:提亲—定亲—成亲—迎亲—送亲—回亲。但再怎么通俗,它也是繁杂而认真、严肃而隆重的。
婚姻心理学预防意义即“治未病”——对婚姻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做防患未然的工作。
我国古代—近代—现代结婚仪式的诸多心理功能:
1.结婚证书是婚后夫妻生活的法律保障,保藏在家中,铭刻在心里。
2.通过举办婚礼,通告社会,也请他人见证,我们俩明媒正娶,互为配偶,是合法夫妻。
3.也警示自己,让介绍人、主婚人、证婚人及来宾监督自己婚后的行为。
4.通过举办婚礼,家人亲友欢聚,感谢帮忙,欢度好日,庆贺新人,分享喜事。
广义的“婚礼”有几个含义:一是主要指结婚这一天里所要举行的礼仪或仪式,二是订婚或结婚时双方互送的礼物包括礼金(彩礼),另外也包括亲友(他人)贺喜前来参加结婚仪式并带来的礼品、礼金(份子)。举办婚礼的全过程,这三个含义全包括了。
5.婚姻给了夫妻双方对等的权利和责任、义务,它们贯穿在他们整个的家庭生活中,有平等感觉和平衡效果。
6.一种暗示——通常情况下,婚姻有利于身心健康,结婚的人比不结婚的人开心、平和、成熟、增寿。
7.“合两姓之好,全夫妻之义”。公开表明异姓两个家庭建立了姻亲关系,调整了称谓并互相认同,使得家庭中原有成员能够通过婚礼在一定程度有一个心理的缓冲并接纳新的家庭成员或社会角色;而作为新人,在角色扮演的过程中,慢慢地从原有的社会身份向新的社会身份转换,并且对新的社会身份产生认同,进而对婚姻产生认同,对夫妻产生认同,从而在心理上完全接纳这桩婚姻。
8.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情况下,往往会忽视当事人的本意,当事人可能会对这桩婚姻表示不赞成或对配偶表示不满意。而通过亲身参与这种仪式,他人暗示,会使当事人进入新的社会角色,被注入“婚姻”、“夫妻”、“家庭”等的道义与责任,进而改变因失调的认知所带来的不愉快感觉,从而改变自己对婚姻的态度和认知,最终从内心接受并适应这桩婚姻以及自己的配偶、配偶家的其他成员。
二、婚姻历史的发展及婚姻模式的变化
前面说到婚姻的制度、理论及其法律范畴,这里简述婚姻历史的发展变化以及归纳婚姻现象的种类形式。尤其归纳婚姻现象的种类形式,是便于理解婚姻。
人类两性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东西方一样,所有的民族都是从杂交群婚到一夫一妻。在原始社会,人类受着低下的生产力的限制,是以原始群为单位劳动和生活的,几十个男女要居住在一个洞窟之中,以集体的力量猎取食物,并抵御野兽等的袭击,因而,与此相对应的两性生活必然是群体行为。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近亲相交,其生不繁”的道理,于是逐步限制性交的对象和范围。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为原始群的分裂、两性群体一步步缩小创造了物质或经济条件。于是,人类杂交群婚的范围一步步地缩小了,越来越受到民俗习性以至民约规例的限制,进而“对偶”—“单偶”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了。
机械的实证者和狭隘的唯物者主张以经验的、现实的或实际存在的事实为证据。可是那些非常久远的传说,特别是非常非常久远的神话,没有文字记载,只是代代口口相传,而口传者难免带着自己的理解和好恶进行口传,因此,一些传说也就传得无法考证,神话就更是无据可查了。即使后来有文献记载,一些事实也往往因为记载者的个人见解或情感倾向,而难免有再创作或二次加工的嫌疑,所以,我们今人很难找到当时的客观事实。我们今人,可以根据自己探究历史的底气对过去和历史特别是太古时代的婚姻历史进行追溯或推测乃至想象,也许这离当时本来或客观的事实谬以千里。但谁能唯物地拿出否定的实证?所以,提出者一定要声明仅是“一家之言”;而作为听众或读者一定是“仅供参考”,当拿不出充分的批驳根据时,可以不认同它,但不要去轻易地质疑以至否定它;总的指导思想是“见仁见智”,——爱信不信嘛。笔者说这些话是为了给自己简述婚姻历史和归类婚姻模式壮胆而已。
(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的变化
1.人类社会的发展
根据我们今人的理解需要,人类可以分为远古—太古—上古—中古—下古—近古—近代—现代—当代社会。
可以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
可以分为旧石器时代、新石器和陶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以及塑料纤维和电子信息时代。
可以分为采集渔猎时代—农耕畜牧手工业时代—工业时代—电子信息时代。
可以分为原始群社会—母系氏族社会—父系氏族社会—奴隶制社会—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包括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初期曾经发生的“乌托邦”现象)—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社会—改革开放时代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可以分为原始公有制社会—有公有成分的私有制社会—私有制社会—中国毛泽东时代的有私有成分的公有制社会—改革开放时代的有公有成分的并且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
可以分为原始群—血缘家庭—氏族—胞族—部落—部落盟—民族地区—行政区划—国家—联合国。
可以分为均权或无权社会—母权社会—父权社会—男权或理论上的男女平等社会。
2.婚姻观念和现象的变化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包括婚姻制度及婚姻形态。因此,不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下就会形成婚姻的不同观念、理论、制度和模式。
比如,在三种情况下可能会“共妻”(公有):生产力低下并且生产和生活资料都公有,物质匮乏并且生活资料没有剩余,有公推的的族长、酋长等头领与族员的平等存在。
在另外的三种情况下可能要“多妻”(私有):生产力发达并且生产和生活资料都私有,物质丰裕并且生活资料有极大剩余,有专权、特权的族长、酋长等头领存在以及出现大权、巨钱的所属者或管理者、使用者。
婚姻的功能之一是“让儿女继承家业”,特别是在生产和生活资料都公有、物质匮乏、生活资料没有剩余并且女尊男卑的母系社会,一个男人没有个人私有的原始积累,父子观念不明确,他不需要财产的继承人,因此,“一妻”或“多妻”的现象就无法形成,因此,“共妻”的民俗习性则“顺理成章”。“共妻”,公有之妻,是你的也不是你的,属于大家的,既然是大家的,归根结底也就不是你的。相反,如果一个男人有着个人私有的巨大的原始积累并且宗法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他一定需要属于自己的妻子所生的“知父”的子女作为财产的继承人,因此,“一妻”或“多妻”的现象就“顺理成章”。
民间有“一个鸡蛋的家当”故事,说的是:有一对贫穷的夫妻,他们勤俭持家,相濡以沫。家中养了一只母鸡。一天,母鸡下了一个蛋,两口子坐在炕沿争相抚摩观赏。这男人浮想联翩,说出“鸡生蛋,蛋孵鸡”的发展观。妻子问鸡蛋成堆了怎么办?丈夫说卖钱买耕牛、土地。再问还买什么?再答娶三房四妾。妻子大怒,将鸡蛋摔在地上。鸡蛋碎了,梦想灭了!故事含着两个主题,一是男人有钱想女人即实行一夫多妻,二是妻子不能让丈夫有钱即限定一夫一妻。
“一妻”或“多妻”现象,不但是由民俗或宗法所规定的,更是由个人私有经济力量的大小所制约的。在“一妻一夫制”下,有的穷男子娶不起妻子,有的富男人竟纳妾、包“二奶”、泡“小三儿”。从过去的皇帝到现在的政治特权者和经济暴发户,他们拥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妃或妻妾成群、“二奶”成队、“小三儿”成堆,但她们未必个个被“幸”,也并不是他们性的能量或需要有那么大,而是一种象征——财力与权势的拥有或占有的象征。所以,一个男人一旦拥有或占有财力与权势,他就可能冒法律之大不韪,搞多妻行为或形成多妻现象。所以从“二奶”、“小三儿”到“妓女”、“小姐”,她们成为没有婚姻意义但与婚姻相关的“婚姻”下的寄生者,她们是私有经济和多元化经济以及特权下的产物。
这里说的是财力与权势,所以,不但得志的男人这样,同理,得志的女人也可能会这样。有位性心理学家说过:不要以为女性的性驱力一定或原本比男性的小、放不开。之所以小、放不开,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是因为她们到了父系氏族社会被压抑、限制乃至禁忌而造成的。她们早在母系氏族社会时并不是这样,你再看看历史上的女皇,何况民间还有专为有财力与权势的女人提供性服务的“男妓”、“鸭子”和“牛郎”。
“共妻”与“多妻”的区别在于所属权。
“共妻”,也不是普天下的女人随时随地都可以供你任意地占有,不是今人想象的那样自由、惬意。早先是甲群体的男人不能去占有乙群体的女人,因为这“可共之妻”也是名额有限;后来是又有年龄、辈分、血缘等的限制;何况还有在特殊时间和事件等情况下的性禁忌;更何况还有双方或对方是否情愿的问题,如男方施行性暴力、性报复,女方表现性冷淡、性拒绝。
从婚姻历史的长河看,婚姻制度的保障,是一个过程:
原始习惯—社会风俗—民俗习性—民约—规例—宗法—礼法—伦理道德—父母之命—媒妁之约—婚姻自主—民法—婚姻法。
从婚姻历史的长河看,婚姻观念和现象的变化,也是一个过程:
⑴原始的:原始习惯,乱婚杂交,共妻共夫。
⑵古代的:民俗宗法,群婚对偶,共夫共妻—多夫多妻。
⑶近代的:礼法媒妁,单偶婚姻,一夫一妻多妾。
⑷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约,一夫一妻,从一而终。
⑸现代的:他人介绍,自由恋爱,父母建议,婚姻自主,一夫一妻,法律保障。
⑹当代的:恋爱自由,贞操淡化,结婚自由,离婚自愿,一夫一妻,法律保障。
⑺新潮的:恋爱自由,作爱随意,结婚与试婚同在,法律保障与法律不予保障并存。
⑻多元的:多元的经济并存,多元的婚姻观和多种的婚姻现象同在,婚姻制度遭到冲击,婚姻法规苍白无力。
婚姻现象的变化突出表现在婚姻的模式方面,下面有专门的归纳。
(二)婚姻模式的种类归纳
婚姻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有着不尽相同的表现类型或形式。首先有着雏形或基本的框架,然后,随着历史的发展,其模式在不断演化。下面就是婚姻模式演化的粗线条。
1.“乱婚”(也叫“乱婚制”、“杂婚”)
指原始社会形态的原始群前期(蒙昧时代)的“猿人”时期的同一群体里异性甚至不分辈分长幼(包括父女、母子)之间的杂乱性交关系和行为的婚姻雏形。
所谓“乱婚”,是我们今人来看他们,对他们婚姻状况的描述。虽然近似于动物性的性结合,但当时他们自己认为他们的杂乱性交关系和行为是一种习惯允许或习俗规定,还是有秩序的,他们并不把父女、母子之间的性交关系看作是怎样特别害羞和可怕的事情。
后来,人类社会由“乱婚”衍变为有一定限制的“群婚”或“集团婚制”的时代。“群婚”或“集团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模式,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排斥或辈分大小的限制。
这个群婚时代又可分为三种形态:“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和“族外群婚”。
2.“血缘群婚”(“群婚制”之一,又叫“早期群婚”、“内婚制”、“族内婚”、“辈分婚”、“血婚制”、“血缘家庭”)
是指原始社会形态的原始群中期(蒙昧时代)的“古人”时期(或叫血缘家族公社时期)的同一群体里,同辈分或同年龄段异性即兄弟姐妹之间的一种集团婚姻形式。他们互为兄弟姐妹,同时也互为夫妻(我国远古时代的关于伏羲氏和女娲氏兄妹相婚的神话传说,可能有助于对“血缘群婚”或“血缘家庭”的理解;我们现在的夫妻尤其是他们在恋爱的时候称呼对方为“阿哥”、“阿妹”,可能就是“古人”的遗风)。
这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第一次明显运用了禁忌规则的婚姻家庭形态。这一规则排除了纵向的父与女、母与子以及祖父与孙女、祖母与孙子等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规定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所谓同一群体里的“兄弟姐妹”,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也包括堂表兄弟姐妹以及血缘还远一些的兄弟姐妹。
这样,同一行辈的男女构成一个共同的夫妻圈子,从曾祖辈到曾孙辈就可以横向构成N个共同的夫妻圈子。
这是在血缘的等级范围内选择配偶的一种婚姻规例。这是原始群向氏族公社过渡时期的一种婚姻家庭形态。由N个血缘家庭组成一个血缘家族,一个血缘家族就是一个公社。在公社或集团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人们集体生产,共同消费,包括共同消费性生活资源。同原始群前期的“杂婚”相比,这种婚姻家庭形态无疑是一大进步。
3.“普那路亚群婚”(“群婚制”之二,又叫“亚血缘群婚制”、“伙婚制”、“表亲婚”)
人类又经过不知多么漫长的岁月。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慢慢地觉察到了这种“血缘家庭”有害处,即同胞(!)兄弟姐妹性交的劣生弊端,于是实行“伙婚制”——“普那路亚群婚”。“普那路亚群婚”,是介于“早期群婚”和“族外群婚”之间的一种婚姻家庭形态。
鉴于考证的不足、观点的分歧、解释的不一和理解的困难,笔者这里试用五种角度描述或解释——
解释一:这种形式禁止集团内部同胞兄妹、旁系兄弟姐妹之间通婚,允许一个集团的众姊妹同另一个集团的众兄弟或一个集团的众兄弟同另一个集团的众姊妹互相集体通婚。这可理解为“亚血缘群婚制”。
解释二:这种形式允许一群姊妹和另一群男子或一群兄弟和另一群女子互相集体通婚,禁止集团内部同胞兄妹、旁系兄弟姐妹之间通婚。这时,共丈夫的女子之间(不是姊妹)、共妻子的男子之间(不是兄弟),互称“亲密的伙伴(或朋友)——普那路亚”(夏威夷语)。“伙婚”是在两个集团间发生性关系,一般实行于不同氏族(氏族: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基本社会经济单位。初为母权制,所以母系氏族是出自一个共同的老祖母,后过渡到父权制。他们在内部实行禁婚)或胞族(胞族:由最初的一个氏族后来分裂成几个氏族,一种分裂成几个女儿氏族同时又把它们联合起来的母亲氏族,叫胞族。胞族,通常表示所有这些女儿氏族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胞族,是介于氏族与部落之间的社会组织,是由几个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氏族联合起来的单位)之间,是“族外群婚”的萌芽或雏形。由这种婚姻关系产生的家庭形式,称为“普那路亚家庭”。在这种大家庭中,女子多夫且共夫,男子多妻且共妻;子女只知其母,不辨其父。从此也就形成氏族公社的母系社会(即“新人”时期,或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因此“伙婚制”婚姻双方就分别出自两个不同女性祖先的母系氏族。
解释三:是横向、隔代、旁系的一群姐妹与另一群兄弟在一定家庭范围内的共夫和共妻的婚姻形态。即一群姐妹有着她们的共同之夫,但她们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着他们的共同之妻,但他们的姐妹除外。其特征是双方都排除了自己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姐妹。
解释四:一群同胞的、旁系的及血缘较远的姊妹同一群平辈但没有她们的兄弟在内的男子,或一群同胞的、旁系的及血缘较远的兄弟同一群平辈但不包括他们的姊妹在内的女子,相互通婚。此后这些女子间不再互称姊妹,男子间不再互称兄弟,而改称“普那路亚”。这种婚姻形式不仅排除了不同辈的近亲通婚,而且也排除了同辈的近亲通婚。
解释五:这期间人们产生出“排除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婚配”的共同意念,但可以存在“同一级别中的异母所生的兄弟姐妹互相通婚”的形态,进而形成或保存了“表亲婚”的婚姻家庭形态,这种新形态就是“普那路亚家庭”。因此,“普那路亚家庭”就可以理解成是从广义的“血缘群婚”中禁止或废除原来“同胞兄弟姐妹也可以通婚”的习俗,形成或剩下“隔代血缘”的通婚,即“亚血缘群婚”。“表亲婚”,当时当然是群体“表亲婚”,而现在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残存的“姨表婚”和“姑舅表婚”则是“个体婚”的形式。群体“表亲婚”形态包括三个阶段:先是“姨表婚”,然后是“姨表婚”和“姑舅表婚”并存,后来是“姑舅表婚”为主,最后被“族外婚”取代。
4.“族外群婚”(“群婚制”之三,又叫“非血缘群婚制”、“外婚制”、“族外婚”)
“族外群婚”,是指原始时代母系氏族社会中期(相当于新石器早期)的一种婚姻形态或婚姻规例。在这种婚姻形式下,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个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一般实行于氏族或胞族之间。
“外婚制”与“内婚制”互相关联,其含义也有发展。在一个部落(部落:由若干个血缘相近的氏族和胞族组成的一种社会组织)里,对于氏族、胞族而言这是“族外婚”,对于部落而言则是“族内婚”;对于部落盟(部落联盟:原始社会后期形成的部落联合组织,通常由若干个近亲或近邻的部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主要在于共同从事军事行动,它一般稳定性较差,容易破裂,但它是产生民族的基础)而言,则更是“族内婚”。我们这里说的是氏族或胞族之间的“族外婚”。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繁衍日增,定居的生活渐趋牢固,各个“普那路亚家庭”之间加强了联系,进而增加了不同群体之间性交往的机会,渐而形成两个氏族或胞族之间没有兄弟姐妹的同一辈分的男女实行群婚,从而也就加速了“族外婚”的日趋成熟。
至今,世界上一些民族中流行的婚前性自由、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姊妹婚、夫兄弟婚、一妻多夫、一夫多妻、俱乐部婚姻等婚俗,都是“群婚”的遗俗、残留。
“乱婚”和“群婚”,就是我们今人所认为的“共产共妻”。“共产共妻”的时候没有性嫉妒,到了“对偶婚”的后期,特别是到了私有制和“一夫多妻制”、“一夫一妻制”的时候,才产生性嫉妒和女性的贞操。
——以上“乱婚”及各种“群婚”,可以理解都是“多偶婚”、“共妻”模式。
实行集团外群婚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群婚制进一步发展,再后来又发展、演化、转变为“对偶婚”。
5.“对偶婚”(不稳固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婚姻形态)
这是到了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相当于新石器中期,或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在群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婚姻形态。一个氏族的女子与另一个氏族的男子,保持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即一氏族的一女子可以在别的氏族多个丈夫中选择一个主要的丈夫(不等于是“爱夫”),同样一氏族的一男子可以在别的氏族多个妻子中选择一个主要的妻子(还不能称为“爱妻”),保持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
这是一种或长或短时间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女子为中心,男子须到女方氏族大家庭里去住。其时,这种对偶的双方或主夫妻之间已有单独的住屋,一定程度地脱离“群婚”,过着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形成偶居“小家庭”。对偶家庭开始具有一夫一妻家庭的若干特征,这为下一步从夫居,建立一夫一妻婚制准备了条件。由于一男一女的对偶开始相对稳定,故双方所生子女也开始“知母亦知其父”,只是其姓氏随母而不随父罢了。但因配偶期间没有独立的小家庭经济生活基础,没有形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那时是实行原始共产制经济,由几个对偶小家庭组成的母系大家庭才是社会的基本组织),所生子女又只归于女方,男方死后还要归属原来的氏族,这体现了“妇为夫纲”、“女尊男卑”,故对偶家庭本身很脆弱,这种婚姻关系不牢固。
“对偶婚”的特征是“一妻多夫”。在对偶婚制的时代,女子过着多夫的生活,她们的丈夫同样也过着多妻的生活。这是一种还不真正稳固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都很容易分手,甚至一面保持夫妻关系,一面还到处“问妻”、“走婚”的,另结新欢。据说有着几个妻子的男人还愿意让其中一个妻子去跟自己的客人过夜。实际上这是不嫁不娶的松散型婚姻。
——篇外话:笔者在《恋爱是手段还是目的?》篇中说,情感是在恋期形成的,是婚姻的起点和要件,是婚后促成夫妻关系融洽的“润滑剂”、“黏合剂”,而不能做婚姻的基础。婚姻和家庭的基础则是法律、血缘和经济。这三要素可以这样组合:法律+经济=家庭,血缘+经济=家庭,法律+血缘+经济=家庭。从这三种组合中可以看到家庭都离不开经济!其中没有经济基础,婚姻和家庭则不稳固。看来,这个观点在“对偶婚”这里找到了一个论据。
由“群婚”进化到“对偶婚”的一段历史时期有着比较文明的群居生活方式,即非血缘关系的男人和女人自由交合,既可以长期一对一地同固定的配偶交合,也可以随时改变交合的对象。某些种族或民族,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文化没有和世界其他地区的人类文化同步发展,他们仍然停留在原始社会,乃至到了现代社会,他们仍然没有遵照世界文明发展进程修改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保留了多种形式的群婚制,而这种对偶婚制也在世界各地一些地区依然存在。我国西南地区就有保留了这种婚制的少数民族,例如摩梭人。
这里,不禁联想到我们云南省丽江宁蒗的摩梭人。记得前几年笔者来宁蒗考察。接待的一位副县长端起酒杯说:“欢迎你来这里‘走婚’!我们‘女儿国’的习俗和规例是允许的。”敬酒是喝了,但我说:“可是,离开贵国我回到汉界没法交代呀!”考察期间,我就住在摩梭人的家里,可没有同她们的女儿“走婚”。当然,我们的这场对话是开玩笑。而如果成真,则可以理解成“走婚”行为。通过几天的调查和观察,认为,结束了一天的劳动,傍晚男子有约、有序地到女子的家里过夜甚至先去吃晚饭再睡觉,这就是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对偶婚姻”和“对偶家庭”制度在当今社会的残存或遗留。
可以理解,在非血缘群婚制下出现的一主夫、一主妻婚姻形态,就是“对偶婚”。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的历史时期,婚姻制度就演变成“对偶婚”这样的形式。
那时男人们非常不愿意嫁在女方那里,他们提心吊胆,天天有被赶出家门的可能。那时没有文字,女人“休夫”只凭一时的情绪和一句话。男人一旦被“休”,天一亮,就得卷起自己的小铺盖卷儿,扛上劳动工具耒耜,带着自己的随身物品,而其它财产都不能带走,就这样,缩着脖子,委屈地回生母那里去了。所以,进入父系社会(野蛮时代),男人则坚决把女人娶过来,甚至通过“抢婚”的野蛮手段,实行从夫居。从此“对偶婚”又过渡、转变为“单偶婚”。
6.“一夫多妻制”
一个男子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妻子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父权制下,在生产资料等财产私有制下,在形成独立的小家庭经济下,产生的婚姻结果,是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单偶婚”)过渡的产物。是族长、盟主、君主、奴隶主和封建帝王他们在公开实行“多妻制”,而在民间百姓中并不普遍。这体现了“夫为妇纲”、“男尊女卑”。
“一夫多妻”是男人在母权社会末期通过斗争(主要是和平手段)在婚姻家庭方面取得夫权的重大体现。
从此,男女间的性开始私有、专有、排他和嫉妒!
“一夫多妻”,与其说是一种婚姻的制度,倒不如说是一种婚姻的事实。
7.“单偶婚”(也叫“专偶制”、“单婚制”,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婚姻形态)
“单偶婚”可以理解为从宗法允许的“一夫多妻”向礼法名义上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转变但实际上一夫还是可以多娶妻妾的一种婚姻形态。
“单偶婚”是产生于父系氏族时期即原始社会末期(野蛮时代与文明时代交替时期)的、以一男一女结成夫妻的、具有固定持久的性生活关系的一种婚制即“一夫一妻制”。由此而形成的个体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从宏观上和粗线条说,这种生产、生活的单位,特别是在贫困的农村一直延续到今天。
这时期,因生产资料私有、“男尊女卑”,故一些男人还可以娶小妻、侧室、偏房。从“对偶婚”,过渡到以“一夫一妻”为主、纳妾为辅,这实际上还是“一夫多妻”现象。
说到“多妻”,当然,你这个男人必须得有经济等综合条件和能力。“多妻”,这毕竟是少数人的事;人民大众都是履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过着“你耕田来我织布,我挑水来你浇园”的生活,比较平淡、忠诚、纯朴。
从人类进化的历史来看,“一夫一妻制”是伴随私有制社会和男权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那时,女子已经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与附庸,所以那时出现的一夫一妻制决不是平等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而是一个女子只能嫁一个丈夫,但一个男子除了娶一个妻子,还可以娶许多妾(即“妻妾成群”),这就是“一夫一妻多妾”现象。
奴隶主和封建帝王是“一夫多妻”的典型。在中国古代典籍上,对于从天子、诸侯直至大夫、士可以有多少老婆,则有数不清的说法与规定。
关于“初夜权”:是中世纪以礼法规定在农奴新婚第一夜封建主与农奴的新娘同宿过夜的特权。至此,它不能归类在“群婚”、“共妻”范畴,而是体现了父权社会少数特殊男人多多“问妻”、频频“走婚”的现象,是“对偶婚”、“一夫多妻制”强弩之末的一种象征或表现。“问妻”与“走婚”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一个男人不稳定地、临时地占有两个以上的女人的婚姻形式或性行为。
笔者不禁想起新疆民歌《达坂城的姑娘》。歌词说:“……带着百万钱财,领着你的妹妹,赶着那马车来。”——古代曾有“姊妹共夫”的习俗,同长姊结婚的男人有权把长姊的达到一定年龄的所有妹妹也娶为妻子。新疆男人或王洛宾笔下的新疆男人,有“共产共妻”或“一夫多妻”之嫌。
于2005年的金秋,笔者旅游经过达坂城,问到此话题。有一种解释是这样的:过去这里的习俗是,未满18岁的姑娘,在姐姐出嫁时,跟着姐姐一起到姐夫家。这是为了跟着姐姐学习家政等,以便以后找个好婆家。不是去当妾。他们的婚姻制度或在大面上,还是“一夫一妻制”。
单偶婚虽是私有制的产物,但在现代来看,是较为合理、较为文明的婚姻形式。显然,性爱的隐曲性、直觉性和排他性变得强烈起来。
——以上“对偶婚”—“单偶婚”,可以理解是“多妻”模式,而“单偶婚”是“一夫多妻制”向“一夫一妻制”的一种过渡。
8.“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民法和婚姻法本来意义的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原本或有时也称“单偶婚”,是一男一女结成夫妻的一种婚姻形态。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父权制的建立,用“单偶婚”即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取代“对偶婚”和“一夫多妻”,一直沿袭到现在。所以,这里指的是到了近现代社会“民法”本来意义的“一夫一妻制”。
从古代社会到近现代社会再到当今社会,从习俗到宗法再到礼法直到民法,说本来意义的“一夫一妻制”,或说虽然建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并不等于在实际的婚姻当中就是或都是一夫一妻,还会有违法或法律不予保护的甚至是病态的婚姻以及不是婚姻的婚姻、婚姻制度以外的性行为等与之并存。
一夫一妻婚制和性行为方式的发展变化情况大致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⑴在奴隶和封建社会(即文明时代)里,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为主,但男人也可以纳妾。因此,实际上仍然是“一夫多妻”。当然只是少数男人的行为。
在父权社会里,男子婚后可以寻花问柳,还被认为是“风流韵事”,妻子是没有权利问责的;而妻子若“红杏出墙”则视为很严重的事,要加以严厉和残酷的处罚,甚至用“一纸休书”把女方赶回娘家。
可见,对于性的压抑、限制以至禁锢,简单地说就是:有权有钱的男人压抑、限制以至禁锢普通百姓地位的男人,男人压抑、限制以至禁锢女人。
⑵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改造婚姻陋俗,争取妇女解放,提倡男女平等;因此男人纳妾很不光彩。
但是,“五·四”运动,从西方引进了“民主”与“科学”,它们闯入中国封闭的社会中,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唤醒着传统的性文化。特别是所谓的知识分子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他们向往个性解放,除了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某些追求,重要表现在对两性关系的自由选择以及反对封建婚姻制度上。这在鲁迅的《祝福》、《伤逝》等篇中,在巴金的《雾》、《雨》、《电》及《家》、《春》、《秋》等篇中,在钱钟书的《围城》篇中,以及后来的杨沫的长篇小说《青春之歌》篇中,都有明显而具体的描写,甚至描写那时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灰色知识分子、革命知识分子男女间的“性解放”、“一夜风流”乃至“非婚同居”的细节。
另外,“五·四”运动期间,受西方“乌托邦”思潮的影响,中国的知识界一时也曾有人提出取消“一夫一妻制”、采取“情人制”的设想。他们主张由政府配婚,鼓吹“良种论”,实行“共妻制”。遗憾的是,“情人制”当时在中国没有它生长的阳光、水分和土壤,所以,它还没有诞生也就死去了。
时空切换到90年后的今天——就是在今天,西方和中国同样没有生长“共妻制”、“情人制”的阳光、水分和土壤。在非原始公社的经济、政治制度的今天,面对着不尽人意的“一夫一妻制”,向往反朴归真,喊喊“共妻制”、“情人制”的调子,搞点这方面的非主流文化,也未尝不可。但是,原始时代人类的群婚文化是那个时代的生产力状况的结果,离开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具体环境,单纯地赞美和渴慕群婚方式是可笑的,事实上“乌托邦”的试验已经用他们的失败昭示于世,用幻想代替现实总是行不通的。
⑶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不准纳妾,禁止重婚。
新中国成立以后,情况有了巨大变化。对夫妻关系控制很严,谁敢同自己的配偶以外的异性有亲密接触,那被视为触犯刑律。把婚外性行为看成是对婚姻、家庭和整个社会稳定的严重破坏。男方如果有婚外性行为,被社会冠以“流氓分子”、“腐化分子”的帽子,会动用刑法,严惩不贷;女方如果有婚外性行为,那“道德法庭”严加谴责,甚至在脖子上挂着破鞋,游街示众,叫她名声扫地,永远抬不起头来。直到改革开放前夕。
⑷“文化大革命”期间,传统的婚制是不变的,而被压抑、限制以至禁锢的性,却又一次被冲击和唤醒。一方面,性在无政府主义—寂寞饥渴—无奈或交换这三个环节被冲击和唤醒;一方面,却遭到政治的迫害和刑法的严惩。
政治的迫害和刑法的严惩在那时是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的需要,这里不多加表述。说的是性在“文化大革命”三个阶段的被冲击、唤醒以至交换和玷污。
“文化大革命”初期,“造反有理”,“破四旧”,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下。在“停课闹革命”不久,“红卫兵”似乎完成了一个历史阶段的使命,整整一代青少年无所事事,对前途一片茫然。于是一些人破罐破摔,打架闹事。当时他们,正值青春发育之际,情窦初开,性冲动萌发。于是,许多人激情燃烧,偷尝禁果,满足一时的性欲需要。
“文化大革命”中期,大规模的“上山下乡”运动,如同涨潮。数千万“知识青年”即“红卫兵”到农村公社、农场和建设兵团落户。由于当时政局动荡、经济萧条、政策极左、管理混乱、生产落后、生活艰难,很快就使知青们对“广阔天地,大有作为”的“前途”丧失了信心和斗志。他们中不少人“好吃懒做,偷鸡摸狗”。在这种境况下,年轻的男男女女精神寂寞、性欲饥渴,于是一些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包括同一起下乡的异性“战友”,也有村里的“小芳”,造成了许多的“孽债”。
“文化大革命”结束,落实政策,知青返城,如同退潮。从在农村迁户口到在城里落户口,一些男知青只好与曾偷吃禁果的女“战友”、“小芳”,在“大限”来时各自飞,这是一种对性的无奈;为了入党、提干、上学、招工、谋职,一些女知青只好在淫威的权势下“献身”,这是一种对性的交换。
⑸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今,仍然是“一夫一妻”的婚制,禁止纳妾、重婚。
但暗中或异地娶小、包“二奶”、傍“情人”,还有“无证婚姻”、“一夜情”、“俱乐部婚姻”等,却似乎成为“时尚”。且来势迅猛,传染,发散,滚雪球,好象“一夜之间回到了解放前”。
不是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吗?当今的经济成分是多种的,认识论和价值观是多元的。在农村,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解体,实行个体生产承包,土地使用权私有,农民自由地在土地上劳作,自己愿干什么就干什么,没有人来管你,并且,你还可以到城里去打工;在城里,当年招工、谋职得到的“铁饭碗”越来越不牢靠了,许多人转到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去谋职,打工,或干脆干个体生意。如果说“文化大革命”初期是“大民主”,现在“改革开放”则是“大自由”。改革开放使人的本性或个性得到进一步唤醒和张扬,西方文化进一步泊来中国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商业化和搞活经济使人们的自由空间明显得到松动和拓展,自然地,婚姻的形态和性行为的方式也明显受到冲击并发生变化。这时候,政治局面的某种宽松、经济条件的一些改善、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使人们有可能在肉体和精神等各方面萌发新的追求,这些追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就表现在性观念、性关系、性行为上以及婚姻形态上。
真是环境造人哪!对于“老大学生”、“老三届”、“小三届”等几层人而言,一些由于当年特定的政治形势、社会环境造成的“政治婚姻”、“误会婚姻”、“不平等婚姻”、“无感情婚姻”等,在改革开放初期,似乎也到了“清算”的时候,随之,离婚率开始上升。
现在,“70、80和90版”的年轻一代,再也不像20世纪40、50和60年代出生的人即他们的父兄了。他们早已不是过去政治理念和既定价值规范的遵奉者。当他们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其对性的开放、婚姻的自由程度更是始料所不及的,其“闪婚”后的离婚率简直是直线地上升。
当然,什么事都有个“承前启后”或“过渡”者,这“70版”就是过渡者,他们思考,困惑,矛盾,痛苦。而90版几乎就没有思考,愿怎么干就怎么干。
开始上升+直线上升=飙升。
这次性自由和性解放的大爆发,是对几千年来的性压抑和禁欲主义的反抗与清算所致,也是自由信念与金钱交换相结合的驱动所致。我们的道德与法律在它们的面前也似乎显得苍白无力。
以上粗线条地谈了婚姻的8种模式。从这8种婚姻模式可以看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又可以看出,最早的婚姻是一种习惯允许或习俗规定,后来是父母之命、媒妁之约和“族长”见证,再后来有宗法、礼法的认同,如今是由成熟的“民法”(在西方)或较完善的《婚姻法》(在中国)来给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由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具体表现就是,政府民政部门就在你们两个人自认为“有情感”或“恋爱成熟”了的时候,用《婚姻法》来把你们“捆住”,所以谁要是贪恋钱财或攀政治的“高枝”,也会愿意同没有情感的异性“捆在一起”,即使婚后很可能会有情感危机的“魔难”。更可以看出,婚姻的形态和性行为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直在变化着的。
——婚姻制度或模式共可整理成以上8个种类。
(三)婚姻和性行为的一些形象提法以及另类的整理
1.婚姻的生生死死
⑴结婚。
⑵早婚。
⑶晚婚。
⑷离婚:婚姻的非正常死亡。
⑸复婚。
⑹再婚。
⑺婚姻死亡:配偶一方死亡。
2.结婚礼仪、婚姻形态和性观念以及性行为的一些形象化的提法
⑴“幸”:旧时帝王对皇后、妃子们的临幸。明显的一夫多妻呀!
⑵“抢婚”:最早曾有真的抢亲即“劫掠婚”,后来退化成为一种假装和走过场,乃至成为结婚仪式的一个游戏或演戏的环节。
这在《恋爱是手段还是目的?》篇里有表述。
⑶“逼婚”:多发生在旧社会,父母以自己的意志逼迫子女结婚,子女是为父母而结婚。
⑷“初夜权”:一夫多妻的特殊表现,上面有表述。
⑸“问妻”:一夫多妻表现或遗风,丈夫今天到这个妻子家“过问”一下,明天到另一个妻子家“过问”一下。
⑹“走婚”:一夫多妻表现或遗风,丈夫今天夜里到这个妻子家“走动”一下,明天到另一个妻子家“走动”一下。不过现在的残存者多是相对固定和一对一地走。另外,当今,都市有的新婚小夫妻,因为住房困难或异地婚姻的原因,极少数也有浪漫的因素,抑或作为一个过渡时期,而在周末或休息日两人团聚,有人谓之“走婚”。如果说过去主要是一种婚姻体制,当今则主要是一种婚后行为。
⑺“分腿制”或叫“半上门”:有调查认为,我国东南地区某省偏僻山区的少数民族在近代曾存在这样的婚俗,这是“对偶婚”的遗存,这种婚俗还有“契约婚制”的性质。
一个女子婚后,已有一个丈夫,再招一个后丈夫上门,约定若干年为期限,后丈夫以“半上门”的方式住在女子(或先丈夫)家中,这样插上一腿,一妻二夫一起生活。
毕竟是阶级或私有社会,所以,他们甚至把“先丈夫”称之为“正老板”,“后丈夫”称之为“副老板”,“副老板”甚至可以有N个,这样就形成“一妻多夫”现象。这样的女人很可能是“高枝”,而一些“副老板”就是“攀高枝”,双方或大家都感到体面和荣幸并令邻里羡慕。当然是“老板当家,妻子说算”。所谓“老板当家”,就是正副丈夫们都要勤于农耕或采集、狩猎,还要做好家务包括照顾孩子等。“正老板”可能一夜之间被贬为“副老板”,甚至被驱逐出门,而“副老板”也可能一夜之间升级为“正老板”。据说,一方面,当妻子要迎接某位“副老板”时,“正老板”可能需要回避;然而另一方面,“正老板”这时也正好可以去另一个女人那里,因为他又是那另一个女人的“副老板”。又据说,每当妻子生日、农忙季节或修建房屋等重大活动时,各个“副老板”都会齐聚妇人家,妇人则设家宴款待他们,而正副老板间并无芥蒂。
后来的女皇或女皇式的人物就是这样的“多夫”德行。
⑻“招赘”:为男嫁女娶,亦称“招婿”、“上门”、“入赘”。男子须到女方家里去住——从妻居,有“对偶婚”的残迹。男子可能会自卑和提心吊胆,甚至有“奴仆”的感觉或体验。
⑼“事实婚姻”:这是一个非常容易引起混淆的法律范畴,这个概念依靠社会认可、约定俗成程度来界定,它可以通过民间结婚仪式来实现,让前来参加婚礼的亲戚朋友作证当事人这是属于婚配,有的连婚礼也没有,只是通过“时间”来告诉左邻右舍,“生米煮成熟饭”了,法律也只好把它列入自己的范畴(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它和“无证婚姻”有什么区别?说不清楚!
⑽“闪婚”:当代的一种婚姻现象,“闪”指快速,四快——快恋、快结、快孕、快离。对婚姻大事欠考虑、不负责任、当儿戏。这里还有再“闪”的意思和多“闪”的嫌疑,其随意性或不稳定性也有“对偶婚”的残迹。
⑾“隐婚”:当代的一种婚姻现象,指不公开举行结婚仪式,对外表示没有结婚或未婚,不暴露配偶真相。把婚礼当作婚姻隐私之一,这虽然似乎有利于职场周旋,但不利于夫妻互相信任、负责以及社会亲友、同事的对其认知和监督,有“有利于第三者插足”的漏洞。
⑿“裸婚”:当代的一种婚礼现象,指对大操大办的世俗招架不住或不认同,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一定经济基础,另一种是真的“一无所有”,但为了证明或体现“爱情高于物质”,因此,婚礼低调、从简,但并不隐瞒夫妻关系。这个提法故弄玄虚、牵强附会,有点别扭。
⒀“半婚”:指当代那种领了结婚证,但由于没钱买房,婚礼被搁置,男女婚内入不了“洞房”。在形式上是结了婚,但实质上被夹在婚姻的门缝中,挂在空档上,相当于婚只结到了一半儿。结婚的程序,现在是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相比之下,“半婚”的提法倒贴切,显得悲凉、凄楚。期间,男女之间的关系颇有些尴尬和微妙,比起恋期,“半婚”面临的考验更加激烈、复杂。
⒁“无性婚姻”:指夫妻其他方面还正常,就是因故不过或没有能力过性生活。
“无性婚姻”在《“家庭疗法”是辅导问题婚姻治疗病态家庭的有效方法》篇里有专门的表述。
⒂“恐婚”—“厌婚”:当恋爱到一定程度要谈婚论嫁的时候,对结婚产生恐惧以至厌烦。恐惧以至厌烦的原因不一定与自己的爱情经历有关,而主要是对身边的人特别是亲近的人的不幸婚姻“聚光”,得出负面的结论,进而给自己的结婚行为带来负面的影响。对于一生托付、一生承诺、一生负责和一生厮守的婚姻,担心自己做不到。
⒃独身不婚:指单身群落,即当代“剩男剩女”待婚现象。不婚,不绝对等于无性行为,换句话说,婚姻如今已经不是解决性生活的唯一载体。
关于“剩男剩女”,在《关于“剩女”话题给媒体记者的作答》篇里有专门的表述。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女权主义者为了体现女性的地位和作用,竟“独身不婚”。
关于“独身不婚”的现象及其发展,本文下面还要有专门表述。
3.古代没有完全婚姻意义但与婚姻相关的“婚姻”和性行为
在古代,当一种新的婚姻制度或性行为方式出现并被当时的习俗允许或宗法规定了时,原来的婚姻形态或性行为就会逐渐被废弃或禁止,于是,被废弃或禁止的婚姻形态或性行为就被认定是没有完全婚姻意义但又与婚姻相关的“婚姻”。比如说,都“族外群婚”了,你还在搞“血缘群婚”,——这不是乱伦吗?这是对新的婚姻制度和性行为方式的败坏,是要受到习俗的约束或宗法的制裁的!
4.当代的“边缘婚姻”、没有婚姻意义的“婚姻”、从古代婚姻冒出的“遗风”以及叮在婚姻上的“槲寄生”
性,是人类最原始的生物性的需求,而婚姻则是后天社会的规定。社会把生物的性要求用婚姻的形式加以限制和规范,以达性行为公平、和谐、有序和健康之目的。可是这性,却每每想突破这限制和规范,跑到婚姻围城的外面去。
一件事物落伍了,它被历史淘汰了,它消失了,但若干年过去了,甚至一个时代过去了,那个落伍、淘汰、消失了的东西竟又泛出,成了一种时髦,成为一种现象,形成一种思潮。这是沉渣泛起、死灰复燃、遗风轮回、旧样翻新,抑或是要冲击旧制、与时俱进、花样创新、引领时代?婚姻的形态或性行为何尝不是这样!自从法定了“一夫一妻制”(即通常所说的传统和现代婚姻),其它任何新出现的婚姻形态和性行为,几乎都可以追溯到古代并找到其“遗迹”、“残片”。
这里不谈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延续下来的婚姻形态或性行为的遗迹、残留。现将当今多元经济、多元观念条件下主要是沉渣泛起、死灰复燃、遗风轮回、旧样翻新的一些婚姻形态或性行为,追溯、排列、对照、整理如下——
下面的表述或举例,主要以男人为主体。
⑴纳妾,娶小,重婚:过去多有因为大妻没有生育能力才提出娶小妻的事情,现在多是为了性生活的丰富多彩。过去,娶二房、三房,有媒证即可,现在,是需要在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可是,坚持“一夫一妻制”的登记部门能批准吗?
说说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前婚书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前婚书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重婚)。
此外,再说说重婚的违法与为重婚办证的渎职。比方重婚的第一种情况。这一方面重婚的当事人是需要耍欺骗手段才能得逞的。但另一方面,那第二份结婚证书是谁给办理的?当事人手上原本是有结婚证书的呀!除了当事人违法,那办证的民政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没有责任呢?
⑵包“二奶”,藏“情人”,傍“小三儿”:以明媒正娶的妻子为主,又实行婚外同居,喜新不厌旧,“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这种短期成对配偶是“对偶婚”的残余,是“一夫多妻制”的残渣,是一种并不稳定的、没有婚姻意义的“婚姻”和性行为。这当然会引起“大奶”的不满,容易导致夫妻的分手。
过去的“二奶”是娶的,也就是“小妻”或“妾”。现如今包“二奶”,一般没有媒证,特别是没有结婚证,并且“二奶”、“情人”和“小三儿”这三者的概念是模糊的,基本是一码事。
前些年,丈夫出轨,妻子立马儿说“离婚”;现在有的妻子是你找我也找,你在外面“彩旗飘飘”,我就给你戴“绿帽子”,——咱们谁也不欠谁的。
说到“情人”,有句歌词说“你究竟有几个好妹妹”?笔者有对男人关于“假如多妻,认为几个可以满足”的问卷,得到的平均答案是3个,并且有的男士明确标明:一个妻子,一个情人,一个红颜知己。后来有人对这3种女人还专门有注释:妻子是一个和你没有一点血缘关系却为你深夜不回家而牵肠挂肚的女人;情人是一个和你没有一点家庭关系却能给你补偿到你在“七年之痒”后无法得到的激情的女人;红颜知己是一个还没和你扯上关系却能点拨你心中的迷津、分享你的快乐和分担你的忧愁的女人。
⑶青楼及其性服务:自打到了商品经济社会,古今中外都有青楼和妓女。旧社会的中国当然也有,这里说的还不是“野鸡”和“暗娼”,而是在政府有关部门领取了执照而执业的“专业妓女”,甚至是“国有无烟企业”里的“官妓”。既然获得了政府颁发的从业许可证,就说明她们的身份和行为是合法的,她们把性服务视为一种职业或工作,至少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
记得改革开放不久,我们的政府官员首批出国考察。在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考察了“红灯区”后对该国政府官员说:“这是垃圾,这证明了你们资本主义制度的丑陋和腐朽!”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官员回答说:“你们现在不是也开始有这样的垃圾了吗?只是我们的垃圾是有序地堆放,而你们把垃圾丢得遍地都是!”
在用意或主观上,性服务也许它没有存心要插足婚姻、拆散鸳鸯、破坏对方家庭的动机甚至效果。在金钱交易的前提下,似乎是在做男人在夫妻性生活遭遇不和谐、大落差、冷淡、拒绝、“无性婚姻”以致不能满足情况下的一种补偿性或替代性的服务。
⑷嫖妓,泡妞,找“小姐”:一般情况下是有性无情,并且这性是通过金钱交易的。特权者的公款腐败就不说了。其主要功能是排解男人因工作方面带来的压力以及人际关系紧张包括夫妻关系紧张而造成的烦恼(而女同胞则往往通过对最亲近的人发火、迁怒,在最亲近的人面前唠叨,来排解压力和烦恼)。——对于个体来说,从性动机的形成到性后果的负责,这是一种“趋避式冲突”。倒是一时排解了压力和烦恼,但却违背了夫妻之性道德,违犯了婚姻之性法律。
古今“军妓现象”,则是典型的“群婚”遗存。作为一种功能,它排解战争给男军人带来的压力。
由于基本没有年龄限制或叫年龄差异可以较大,所以妓女和“小姐”把辈分搞乱。这是“族外群婚”、“对偶婚”的遗风。
对于妓女来说,她们是“共夫”、“多夫”。为什么许多妓女到头来要“从良”?“生为万人妻,死为无夫鬼”呀!没有归宿哇!这说明比较起来,还是“一夫一妻”好,尽管并不十全十美。
如果说一些女权主义者为了体现女性的地位和作用竟“独身不婚”是一个极端;那末,另一些女人选择了向男权社会妥协,进入“性市场”沦为“性商品”,则是另一个极端。
从“二奶”到“小姐”,她们是私有、多元化经济以及特权下“一夫一妻婚制”的寄生者。
⑸搞“破鞋”:“破鞋”,指乱搞男女关系的女人。这种女人不固定地占有多个男人,她的行为是“群婚”、“一妻多夫”的沉渣泛起。搞“破鞋”的主体是男人,这样的男人往往有妻子,所以其行为是“问妻”、“走婚”的残留。
⑹养“面首”:是女性“玩弄”男性,女性的性主动性、性选择性增强。在通常情况下,女大男小,年龄差在一轮以上。如果两厢情愿,其动机则是各有所图。男方图女方的钱财,这可以为自己的创业节省或缩短了原始积累的阶段;而女方图的是对少男气质的欣赏和性驱力的索取,吸童男之阳气,哄骗自己回到了青春年少的时代,得到这些精神的满足或叫虚荣心的满足。是有的女强人在养,很少;因为女人可以通过诸如“执着工作”、“过分购物”和“豢养宠物”等一些替代手段而排解性饥渴。
⑺“一夜情”,“一夜性”:“露水姻缘”。有未婚者,也有已婚的人。其主要特征是“邂逅相逢”、“就性论性”、“注意安全”和“互不纠缠”。“问妻”、“走婚”的沉渣泛起,甚至是刮“乱婚”的遗风。
⑻“单婚多恋”:指已婚者,比如有些已婚男人,这些男人不反对“一夫一妻”婚制,但不满足一个女人,于是背德违法,同多个女性暧昧甚至发生性关系。这是非婚姻行为,是“一夫多妻”的遗风。单婚兼多恋的倾向,也就是通俗说的“红旗不倒,彩旗飘飘”或“喜新不厌旧”行为表现。
据西方一位性心理学大师说,大多数的男女都有单婚兼多恋的想法或念头,有的已婚男女在暗地里也践行着;并建议传统的“一夫一妻”婚制在这方面能增加一些弹性、理解和同情,——这反而有利于“一夫一妻”婚制的巩固。
当然,这样的外遇,最好“见好就收,适可而止”。
国内有一社会学大师说,教男女于婚姻之外,对其他异性的人丝毫不发生与不表示爱慕的心思是不可能的;但教他们在表示爱慕的时候,应当有相当的分寸,相当的限度,最好不要到达一个“推车撞壁”的境界甚至不要弄到一个“悬崖勒马”的地步,是可能的。
⑼“外遇”:在婚姻或夫妻的外面遇到配偶以外的异性,并与之发生暧昧关系以至性行为。是“对偶婚”的遗风。
⑽节日淫乱:某些节日,如欢庆胜利、庆祝丰收、祝贺生日、纪念事件,乃至赶庙会、看社戏、过“情人节”及同学聚会、周末聚众郊游等,本身就意味着在此期间一些或某些事情可以开禁、开放和自由,有的是获得允许,有的是默认、暗示,有的是形成了气氛、创造了条件和提供了机会等。这其中的事情就可能包括性行为和暧昧关系。如,一些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地区,在一定的节日里,不同村寨或地方的男女聚在一起,可以发生无顾忌的性行为;有的地区农事结束,纪念丰收之神,节日期间举行群众性的盛宴和狂欢,可以自由地发生性关系;有些为人妻的女性,长期性饥渴或性单调,在某个节日获得自由,结伴离家出走,到另一个地方,拦截或勾引陌生的男性,集体进行放肆、放荡的性发泄;还有的女性,借赶庙会、看社戏之机,与情人幽会。这些是“群婚”、“对偶婚”的遗俗或遗迹。
⑾“现代群婚”:所谓现代人的“群婚”,是指近些年,在西方,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一些单身者放弃“一夫一妻制”的模式,而开辟“群居村”,效仿原始时代“族外群婚”残迹的生活方式,这样的一种性行为。其特点是不但有性伙伴而且是多个,甚至有时候有群体性行为。这是单身群落挑战“传统—现代婚姻体制”的一种现象或潮流。目前在我国,少数的单身族有近似这样的模仿痕迹。“群居村”关心的仅仅是两性关系的自由,而没有那个境界去倡导从经济、政治制度等一系列方面对现存的婚制进行彻底改造。
⑿“俱乐部婚姻”:在特殊设置的娱乐场所里淫乱,是“群婚”的遗俗、残迹抑或是旧样翻新。
⒀“换妻”:近似于“俱乐部婚姻”,或为“俱乐部婚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换妻游戏可以从“族外群婚”、“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代找到残晖余影。他们既在《婚姻法》方面保持了一夫一妻制,又在实际中偷到了或交换了多妻多夫的临时或短时体验。“换妻”,形成多妻,多妻的同时就是多夫。有句戏谑的俗话说:“老婆是人家的好。”于是在结婚若干年之后,审美疲劳了,就想去尝尝人家的妻子。“想”不是不可以,但真的“尝”恐怕就有问题了。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产生了“羞耻感”和“贞操观”。现在,再怎么开放和自由,即使不顾“贞操”,总是得有“羞耻”吧?有三种人没有“羞耻”:原始社会形态的原始群前期乱婚杂交的“猿人”、文明社会或当今社会的性职业工作者以及有某种性心理变态的人。丈夫背着妻子在外面“偷情”,说明“偷情”还是顾及“羞耻”的,是道德有问题。而夫妻共同或允许对方去“换妻”,就是不顾“羞耻”。这样的人肯定不是“猿人”!抑或也不是性职业工作者吧?如果属于非偶尔行为并且不“见好就收”,那难道不是性心理变态的人?“换妻”,在当时即使夫妻双方都愿意,也还是既违德又违法,事后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也伤害父母、子女,并且还有其它一些后遗症或隐患。
⒁乱伦:“群婚”乃至“乱婚”的遗俗、残迹在家庭内部成员间的表现。
⒂“同居”,“试婚”,“无证婚姻”:“同居”≥“试婚”=“无证婚姻”≈“事实婚姻”。可能是某种婚姻形态的一种过渡或者是一种技巧。
这在《恋爱是手段还是目的?》篇里有专门的表述。
⒃“互助(合作)婚姻”:有多层的含义或形式。
一是,涉及到AB、CD、EF等3家6个人的互动。这主要出现在我国解放前后及当今改革开放形势下。如A(丈夫,某城市员工)B(该丈夫的妻子),C(那脱离农业、离开农村家庭而进城工作的已婚男性农民工,他认识AB或与AB近邻)D(该农民工在乡下老家的妻子),E(那个农民工在老家的邻居或好朋友)F(妻)。AB孩子多,日子紧巴巴,C远离妻子,不能过性生活,于是,经协商或默认,C在经济方面帮衬AB,C可以和B过性生活,这时A或是明着达成协议,或是佯装不知;而D在乡下,一个女人家,里里外外,粗活细活都得干,挺不容易的,C在外,远水解不了近渴,她需要E的帮助,帮助干重体力的活,而同时她要用性对E报答,而F怎么对待,或这种局面能维持多久,就要看F在家中的地位和权利或者EF私下是如何商定的了。过去又叫“拉帮套”。
二是,ABC三个人的互动。如AB原为夫妻,丈夫A婚后意外残疾并且没有了生活自理甚至是性生活的能力,离异后,B与男子C结婚,但出于道德,B对C提出条件——再婚后C允许A留下同住并伺候A。当然B还要对C表明自己绝不跟A关系过密。注意,这时的B、C同A没有血缘或法律关系。
三是,AB两个人的互动。分别对对方有所需求而走到一起。或是有结婚证但因故婚姻期望值较低,降低到双方都充分保留自己的空间并且不干涉对方包括不干涉对方的性行为,然后在工作和生活的部分范围内实行互相支撑和帮助,求同存异,共同前进。或是无结婚证但在某个时段或较长的时间里,有的分居,有的同居,双方都充分保留自己的空间,然后在工作和生活的部分范围内实行互相支撑和帮助,求同存异,共同前进,并且互不干涉对方包括不干涉对方的性行为。
据有研究说,有的地区有的民族历史上曾有过“分腿制”婚姻。可以理解成它是“对偶婚制”的一个分支,
即一个女子出嫁后,在已有一个丈夫的情况下,再招一个后丈夫或副丈夫上门。以契约的形式,约定若干年为期限,副丈夫以“半上门”的方式住在女方或正丈夫家中,一妻二夫一起生活。在定立契约时还要约定在此期间所生子女的归属以及对其抚养的问题等。从上面互助合作婚姻的3层含义或形式看,第一和第二层有“分腿”或“半上门”的痕迹。
显然,互助合作婚姻属于没有完全婚姻意义或叫只有部分婚姻意义的“婚姻”。他们不知道互助到什么时候,他们都没有“白头到老”和“从一而终”的承诺。
⒄“协议婚姻”:一般是文字协议。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经夫妻两人协商,签定主要是涉及两人切身利益的诸多条款的一种婚姻形式,如婚前财产公证,婚后要不要孩子,双方老人由谁赡养和具体侍奉并养老送终等。这属于现代婚姻,双方都不想履行《婚姻法》中的全部条款。
另一种情况是,经历了离婚,形成阴影,恐婚,但又不想独身不婚。于是找一异性,不领结婚证,试着“同居”,并且两人商定一些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条件,并不完全履行《婚姻法》中的条款,并立下字据,但又不像一份完整的“合同”。这样两人可进可退,即使再分手,伤害也不会太大。
这里主要说的是第三种情况,一些丧偶的老人为了解决“空巢”现状,在未有通过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或由异性两个老人双方协议,或由双方子女之间协商,或到街道居委会、乡镇办事处“口头或文字备个案”,而在生活方式和内容上进行“合作”。为了促成并稳定这种“合作”以及印证和保护一些财产的“临时组合”,两个老人签订书面协议(简易“合同”),协议中规定了双方共同履行的关于“互相扶持”的一些条款和一旦“分手”各自财产如何处理诸问题。这种由“协议婚姻”促成的一种不稳固的、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夫妻关系或家庭形式,权且叫做“协议家庭”。
⒅“合同(契约)婚姻”:“合同(契约)婚姻”主要讲的是婚姻的形式——用合同的形式把婚姻相对地确定、稳定下来。
关于“合同(契约)婚姻”的设想,本文下面有专门表述。
⒆“同性婚姻”:国外有少数国家开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在中国至多只能同恋、同居,成为同性伴侣,而结婚,则谈不上。
还可以整理出一些。
看来,今天被认为是时髦超前的、落后倒退的、伤风败俗的甚至是违纪犯法的东西,都可以从中找到古代婚制的痕迹呀!另外,也可从动物世界的性行为中找到或联想到人类的婚姻和性关系,但这里从略。
于是,笔者联想起土地与庄稼、杂草。那土地上生长着庄稼同时也生长着杂草。于是农夫天天在田间进行管理,除了松土、施肥、灌水,还要除草。庄稼总是与杂草同生,甚至良苗与莠草难分。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田里一根杂草也没有!——连草都不能生长了的地,那庄稼还能存在吗?何况庄稼原本也是野草!所以宏观地说,如果地里的庄稼占95%以上,那这块地就算是好地了,庄稼也就是好庄稼了!但如果杂草长得比庄稼还茂盛,甚至见不到庄稼了,这要么说是农夫不会或懒于中耕,要么要问“这庄稼还有要的必要了么”,要么要对只适合长草的土地进行改良!
打个不太恰切的比方,对于“一夫一妻制”来说,土地比作是婚制,庄稼就是夫妻,杂草好比配偶以外的异性,农夫就是婚后的监督管理机构、机制和人员,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并且夫妻本身也是监管员,是自我和互为的监管员。
这些“杂草”至少有两个特点:一是它甚至是来自沉睡千万年的古老的种子,应时萌发泛起,它甚至又是来自域外的种子,顺风顺水飘漂而来,落地生根;二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请问监管员:是“彻底铲除”,还是“睁只眼闭只眼”,抑或是“规范、净化”?
一些为人妻者她们认为一夫一妻制婚姻是约束丈夫的最好手段,以前单纯由丈夫严格监管着妻子,现在改变为夫妻双方互相严密监视。就这样,一些婚姻和家庭生活里的男女之间高度警惕,互相防范着。也就是说,是婚姻对性进行了分配,事实上每一个家庭不仅仅是一个性消费的单位,同时也是一个性监督的单位,家庭中夫妻双方互相监督,从而为一夫一妻制婚姻承担着对性的监控使命。
似乎谁和什么都无能为力,谁也拿不出个可行性章法。于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就这么吵吵闹闹、时而健康时而感冒、很不能令人满意地存在着、进展着。……
注明:许多人对婚姻制度的论述,大都要参考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的《古代社会》(1877年)和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这两部著作以及《社会发展史》之类的历史教材,笔者也不例外。
三、婚姻对夫妻未来生活憧憬的意义
人们都希望自己能有个理想的婚姻,因为婚姻如意了,会有利于提高婚后家庭生活特别是夫妻情感生活的质量。
(一)大多数的婚姻是一种“交代”
指的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有份社会调查,调查者问西部黄土高原上一牧羊的失学儿童:“你为什么不上学?”失学儿童回答:“没有钱。”“为什么放羊?”“羊长大了好卖钱。”“卖了钱干什么?”“等我长大了好结婚娶媳妇。”“娶媳妇干什么?”“生孩子。”“生孩子干什么?”“长大了好放羊。”……这是人生的一种循环。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适龄男女必须结婚,这是作为社会人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有的大龄男女迟迟没有结婚,于是就会有许多人包括素不相识的人来“关注”,引起社会议论以至是“非议”。再没有影儿的事都可以非议得出来,那非议出来的“事实”或“原因”,会令人啼笑皆非。
甚至有的时期、有的地区、有的单位只给结婚了的男女分房子。
等等。
似乎这个社会只给结婚的人铺了道。
其实,仔细想想,大多数人的婚姻不过是一种“交代”,对自己本能的欲求、对父母的责任、对世俗的传宗接代、对社会的兴旺、对民族的繁衍、对时下《婚姻法》的落实等等的一种“交代”。因此,“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问题,就成为社会的重大问题。不但适龄男女本人着急,周围的亲戚朋友也跟着着急,做父母的更着急,为此弄得大家都心理不平静。似乎人必须要结婚,哪怕是为了离婚也要结婚甚至明天离婚今天也要结婚。
看来,结婚似乎是人生的“必由之路”;所以,还是“随着规律发展呗”!
(二)人们对婚姻却抱有无限的憧憬
当然,结婚并不是意味着离婚,并且人们对婚后新的生活抱有无限的憧憬。
一对情侣在领《结婚证》的前夕,会对婚后有许多设计、设想、理想、憧憬以至梦想、幻想。
1.首先得有个“窝”、“巢”吧,即使是“寒窑”也要用泥巴抹好、旧报纸糊好哇;如果能马上买幢复式小楼,那则是更理想的事了。不久,小两口的宝宝就要在这“温柔乡”——是小楼而不是寒窑里问世。说“马上”也不是幻想嘛:两人攒了一点,亲友借一些,双方的父母赞助大部分,银行按揭一部分,这就行了。
2.有了“根据地”,下一步是要“原始积累”。按照“你耕田来我织布”的原始做法,那是“乌龟爬行”,至多是温饱;从“一个鸡蛋的家当”起家,这种传统的做法,也不知猴年马月发得了财。还是“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致富模式好,要是能有个“政策漏洞”钻钻、“边球”擦擦或者中个彩票什么的,说不定明天早上就可步入“小康”。
3.洞房花烛,金榜题名,仕途得意,事业有成。
4.婚后的“家”不但是“温柔乡”、“安乐窝”、“温馨巢”,而且还是“安全岛”、“避风港”。
5.夫妻相亲相爱能处处形影不离、时时你唱我随、事事都能产生共鸣、一辈子忠诚圣洁、唯情感至上、生生死死亲密如一个人。
等等。
(三)婚姻是人生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水岭”
但在领到《结婚证》往回走的路上,有一些男女又会像第一次参加工作到新单位报到而不知前程如何的人,心中不免忐忑不安,在憧憬的同时也有着一点迷茫和担心。
常听“过来人”说结婚是恋爱的“坟墓”。开始大家往往不信,可以后往往是这样。我们的“小家”,以后会不会成为给人家看的“摆设”,会不会成为“监管所”、“绳索”以至是“火坑”、“战场”?那些“憧憬”毕竟不是现实。未来的现实特别是情感现实将如何?感到前途未卜。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的婚姻是一次。在单身的时候,男女双方正在求知、求职,也在求爱,大家的可塑性都很大,几乎一切都像随“命运之风”飘荡的种子,前程没有固定。
可一旦结婚组建了家庭,情况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就像那颗随“命运之风”飘荡的种子落了地、生了根并发了芽,新生活的方式和内容在迎接着你,但从此你的一切也就基本定型。这时候,一般是学业已成,不用再当“专职”学生;职业也定了下来,基本不用为谋生再东奔西走;更主要的是,恋爱、婚姻、家庭已成定局,这以后,你不但为人子,还要为人夫、为人父,你再也不能对其他异性还去朝三暮四、东挑西拣;就是出去玩,也不能像过去那样彻夜不归、乐不思蜀了。
结婚以后就开始过家庭生活。如果你过的是传统、现代式的家庭生活,那就是“随着规律发展”。面对着“柴米油盐”、“锅碗瓢盆”,准备着生孩子并为人父母;这时候,无论是再求知、求职,都得以家庭为重点或为中心,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树已成木”—“木已成舟”。
从另一个角度说,有些年轻人迟迟不结婚,就是怕“树已成木”、“木已成舟”甚至“舟已靠岸”。
高中与大学、读书与就业、恋爱与结婚、工作与退休是人生几大“分水岭”。所以说,婚姻是人生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水岭”,也是人生一种定性或定格。
四、对婚姻期望过高,会给婚后夫妻生活质量带来负面影响
尽管人们都希望自己能有个理想的婚姻,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又往往对自己婚后夫妻的情感质量感到不满意。这是因为什么?最主要的原因就出在对结婚的“期望值”定位过高上。
(一)“期望值”的定义
“期望值”是指对未来的事或人的前途所抱的希望和等待的程度。
由此而形成“期望理论”:研究和揭示“目标”对人所产生激励的过程和规律的动机认知。
有公式:激励力量即动机(M)=目标期望值即价值(V)×期望概率即期待或实现几率(E)。其中,E是指一个人根据经验判定采取一定行为所能导致某种结果的可能性的大小;V是指达到目标时对满足个体欲求的价值的大小;M是指个体希望获得某种结果时,内部潜力发挥的强度。
现在把这三者关系剖析如下:M=V×E。要提高V和E,就必须增大M。若E不变,M越大,则V越高;若V不变,M越大,则E越高。这是理论和憧憬。而现实当中,往往是M的大小相对变化不大即要增大M会有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V过高,则E会相应降低,也就是达到理想结果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变小。
拿“婚姻”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希望获得美满结果的婚姻,其外部客观条件和个体内部潜力(M)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或其大小相对变化不大,如果把结婚的“期望值”(V)定得过高,则婚后美满生活的可能性(E)就会很小即美满生活的结果很难实现。如果一定要强求E的实现,那M可能就会超负荷、出问题!当然,婚姻不是个数学问题,不能机械地套用数学公式;但M=V×E也不是个狭义的“数学公式”或“物理定律”,运用到婚姻方面,它便成为一种“社会规律”。
(二)人们往往把婚姻的“期望值”定位过高
许多男女都认为,男女的结婚,除了相互的“爱慕”再也没有别的动机,即“专一”的情感是结婚的第一甚至是唯一“基础”;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文明和进步,则是两性权利的完全平等、绝对忠诚、充分自由。——这是男女双方对婚姻的过于理想化即“V”过高。
以男方为例,要求妻子永远是“嫩黄瓜”、“小绵羊”、“干柴烈火”、“小棉袄”,妻子青春永驻、不会“人老珠黄”。——这是对妻子过于浪漫的苛求。
女方有的提出不入“洞房”入“椒房”。在领取《结婚证》前夕,要求男方能马上买幢小楼,小楼里面同步装修好和添置高档而齐全的家具;另外还要有辆车。——这是对男方及其父母的苛求。
其实,好多的“憧憬”实际上就是定位过高的“V”。也难怪有些男女在领到《结婚证》往回走的路上,心中不免忐忑不安,在憧憬的同时也有着一点迷茫和担心。这其中与“V”定位过高有关。
(三)期望过高会与婚后的现实生活形成过大反差
婚前,恐怕是再怎么浪漫和憧憬都不为过,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可婚后要过家庭生活,这可就得面对现实,从天上降落到地上。用“期望理论”指导的现实就是:外部客观条件和个体内部潜力M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或其大小相对变化不大,如果把结婚的“V”定得过高,则婚后美满生活的结果E就很难实现。
1.一种古朴、宿命论的婚姻观——“姻缘本是前世定”
宿命论认为历史的发展是由一种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神秘力量(天意或命运)所决定的,这是宗教和唯心主义的学说,它主张人类集体和个体的行为包括婚姻的行为要服从天意或命运的安排、支配。
古时候婚姻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宿命”。通俗、形象而中性地说就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积极、浪漫地说就是“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最后就是“从一而终”,“梁祝化蝶”。这大概是到了父系社会以后或一夫多妻、一夫一妻的时代。
所以,自古以来,无论是哪一个民族,无论东方西方,“宿命婚姻”的前提都是誓约,它保证了婚姻的稳固性,也具有了对彼此的约束力。
在西方有上帝见证,在教堂的婚礼上,一对男女在上帝和《圣经》面前发誓,遵照上帝的安排,以后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即无论客观状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或荣华、富贵,或贫病、战乱,夫妻都互相关爱,互相忠诚,不离不弃。他们把婚姻看得很神圣,很庄严,很重要!
而在东方则以天地为见证,婚礼上三拜的第一拜就是拜天地,冥冥三尺有神灵,让天地监督这对夫妻的行为举止。土地爷在地上,和合二仙在地上,天老爷在天上,月老在天上,还有送子娘娘也在天上。月老主要是敲定终身大事,送子娘娘分管成家后的子孙繁衍,土地爷、和合二仙监管婚后夫妻的行为举止,天老爷宏观负责。
古代绝大多数的人由于信天认命,所以欣然接受上天的注定,坦然地面对现实,因此也很看重婚后彼此的以礼相待、各守本分和真诚包容。这些不单单是一纸婚书可以约束的,也是两个人自自然然那样做的。所以他们坚持原配,做到了“糟糠之妻不下堂”和“从一而终”,或心甘情愿地或无可奈何地了却这段上天注定的夫妻姻缘,其中好也罢,坏也罢,美满也罢,不美满也罢,也就无所祈求、没有怨言、顺其自然、随遇而安了。
既然是老天“注定”,那父母之命、媒妁之约、自由恋爱、民约民法等怎么理解?
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单独、狭义的理解;二是可以这样理解:老天“注定”,这是宏观和大方向的指引,然后可通过人间或民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约、自由恋爱、民约民法等具体形式,让男女二人进行婚配。
“月下老人”是“宿命婚姻”的“手段”、“向导”、“桥梁”和“纽带”,正所谓“千里姻缘一线牵”。在这方面,我国古代有着许多动听、感人的故事。比如:
唐朝时有一个名叫韦固的人。一天有人为他提亲,第二天一早他就去会面。走到一个寺庙门前,看见一个老头坐在台阶上,旁边放一个口袋,正在借着月光看书。问其故。老头说:这不是人间的书,是幽冥之书,书上写着天下人的婚姻大事。韦固又问那口袋里装的什么东西?老头回答:是红绳子!用来系夫妻两人的脚。等到两人的事定下了,就暗暗地把红绳子系在他们的脚上。不管这两家是仇敌,还是贫富悬殊,或者是相隔千山万水,只要红绳一系,再也逃不掉了。韦固再问自己的媳妇是谁?老头回答是城南旅店北面菜市场卖菜的那个瞎了一只眼的老太婆的3岁的女孩。天大亮了,韦固到那家相亲一看果然就是那个小女孩。韦固回家后拿把刀子叫仆人去把那个小女孩杀了。仆人到菜市场,慌里慌张,刺了那女孩眉心一刀就跑了。此后韦固多次求婚,但一直没成功。过了14年,韦固任职于一郡守手下,郡守因他能干,将女儿许配给他。妻子17岁,容貌美丽,韦固称心如意,但发现妻子的眉心总是贴着一个小纸花。问其故。妻子说明自己是郡守大人的侄女,并讲述14年前在菜市场被刺伤的故事。经核实,现在的妻子就是14年前那个3岁小女孩。韦固坦白了当年的荒唐事。从此俩人更加相敬如宾,生活美满。
北宋时期有一位儒生,他的名字叫刘庭式。刘庭式在没有考取进士之前,曾经认识乡里的一位民家女子,并确定了婚姻关系,只是还没有下聘礼。后来,刘庭式当了进士,做了官,又得到名人的赏识,看来是前途远大,鹏程万里。而那位民家女子,因生了一场大病,双目失明,因此也就不敢再提起这门亲事。这时有人劝刘庭式:“那位女子已经双目失明,为了自己的前程和未来的家庭,你就另行择亲吧。”刘庭式回答说:“当年我同她订立婚约时,已经把心许给她了。现在她的双目失明了,但是她的心还是好的。我若是违背当初的心愿,我的心倒是变坏了。”就这样,二人结婚了。婚后,刘庭式公务之余尽量照顾好双目失明的妻子,经常牵手同行,和睦度日,很是恩爱。——正是基于这样的婚姻观,刘庭式信守婚约,开始是听从“月老”的牵线,后来是客观状况发生变化而他并不改变当初“月老”的安排。他信守了婚姻的承诺,保住了两颗美好的心,使这两颗心在日后漫长的岁月里越来越融洽,他们心心相印,甜美、幸福、开心,他们真正做到了“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2.古今一些期望与婚姻反差过大的事例
刚才这个故事的主题思想是要人们对婚姻“从一而终”,不要朝三暮四,只要你听老天的话,你这里“短”,以后会在那里给你“长”,这样总体和最终是会有好处的,是幸福的。但是我们说,一方面古代绝大多数的人“宿命”,而另一方面也有少数人并不甘婚姻的落差或平淡,甚至对其贪而无厌。不相信老天注定婚姻的人,古代也有,现代更有,他们认为婚姻命运应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相信自己的幸福需要靠自己争取。
先说那众人皆知的潘金莲。据民间传说,潘金莲原是一家大户的奴婢,在大户人家里好吃好在的,想到自己的地位低下,所以倒也满意、安心。后来这家大户把她施舍给武大郎为妻,虽然日子是艰苦了些,但现在是“自由人”了,所以开始倒也随遇而安。可是后来她的“恋爱观”和婚姻“V”起了变化,因为她遇上了一个英雄和一个才郎,变得非常不安分。潘金莲本是美女一个,现在又是自由人一个。恋爱自由、美女爱英雄、貌女配才郎嘛!她心想:“我凭什么要‘嫁鸡随鸡’,为什么把‘V’定位这么低?”就连电视剧《水浒传》的编导似乎都替潘金莲鸣不平,差一点把该剧编导成《梁山108好汉和潘金莲的故事》。潘金莲由于在后来突然把“V”定位过高,采取了消极、病态的心理防御方法以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就给她自己、家人、邻里带来灾难和不幸,从而演出一串人的悲剧。
还有那个陈世美,他是攀“政治高枝”的典型。他得中状元后,隐瞒婚史,把婚姻的“V”调整得过高,做了“驸马”。原配秦香莲上京认夫,陈心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那时作为他这种身份的人可以纳妾,但公主不会当妾;承认了老婆、孩子吧,必会失去公主和前程;不承认吧,这秦香莲又逼得紧。他陷入了“两难”。怎么办?最后他还是不肯还原或降低“V”,于是采取了病态的心理防御方法以至违法犯罪的行为。结果,他两个家破,自己也人亡;他被指控不忠不孝不仁不义,“陈世美”也成了“喜新厌旧”、“攀高枝”、“花心”的代名词。
记得是小时侯听大人讲的一个故事。一个久病在身、面黄肌瘦的女人嫁给了一个下中农的丑男人。该男人变卖家产,求医买药,3年后终于治好了妻子的病。当然他的经济成分也成为贫农。妻子对丈夫感激万分,自己也高兴万分,不再受病魔之苦。她躯体的病好了,精神头也来了。闲来无事,东走西串。左邻右舍无不惊叹:这个病妇原来是位“天仙女”!她回家照照镜子,果然西施第一、貂蝉第二、自己第三!不久,她又病了。这次是“心病”:她在为“一朵鲜花插在了粪堆上”而伤感。她无法对人吐出真情,天天悄然流泪。3年后,郁郁而死。
古今都有一些容貌出群的女人,做商人妇、官人妇。她们把出群的容貌当作“资本”,与有钱、有权的男人“门当户对”。这似乎实现了高“V”。哪知,实际上是把自己降到“花瓶”和“奴隶”的地位。这些男人整天忙于争利夺权,很少回家。不愁吃穿的妻子在家守着“半寡”,怀疑或嫉妒丈夫在外面搞“一夫多妻”。你还不敢张声和有理取闹。一旦闹情绪,有钱有权的丈夫便可立马递过来“一纸休书”。看谁怕谁?我休了你,再娶一小的!看来,美貌性感+有钱有权≠高质量情感生活。什么浪漫、憧憬?那很可能是梦中的事!
说起“一夫多妻”,想到当代有一部“禁书”,描写一个官场得志、仕途扶摇的男主人公,有一个俊俏贤惠的妻子,一个性感而有钱的情妇,若干个漂亮的小姐。这能不能说他的高“V”实现了?还不敢这么说,因为他虽然曾经拥有,但并没有长久。不久,情妇发现他去泡小姐,她默许他,因为她只想占有他的一部分。不久,妻子发现他去傍情妇,妻子不原谅他,因为她认定丈夫必须是专一属于自己的,于是夫妻“感情破裂”。又过了不久,情妇的经济问题“东窗事发”,他去监狱看她。当他回到家里,妻子却留下提出“离婚”的字条带着孩子走了。这真是“鸡飞蛋打”、“人去楼空”!早记当初,何必今日?都记得当初结婚的时候他还是政府的一个小干部,那时那可真是郎才女貌,一对情侣,理想的婚姻,和睦的家庭,谁不羡慕?可今日得志……这虽是文学作品,但非常符合当今的社会现实。
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从事财会、银行等工作的青年男女,为了“象模象样”地办婚事,竟做假帐贪污公款。被人觉察,携款外逃,有的走投无路甚至走自戕的道路,而大部分的是被检察院带走。结果是未入“洞房”先“锒铛”。
以上事例可以看出,过高的“V”与现实生活必然会发生明显的失衡,对夫妻二人也必然会产生很大的痛苦,反而不甘美、不开心。若处理不当,则有的会给夫妻情感带来负面影响,有的会给和睦家庭带来严重破坏,有的不但使有情人不能成眷属,也给家庭其他成员带来不幸,有的还给亲友带来灾难,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用这些事例回过头再来看“期望理论”,又会深一步看到:概率E其实是主观以外的一个变化不大的因素,你要把期望V定得过高,就会与外部环境不相容,就要与外部环境为敌,就会把内部潜能M挖掘到极限;于是这就要出问题,发生质变,产生悲剧。
从以上事例,还可以看出,产生这些悲剧的原因都是因为把婚姻的“V”定位过高,并且,过高的“V”在与现实生活发生明显失衡的时候,这些人都不是去从主观方面调整自己定位过高的“V”;面对不相容的外部环境和在内部潜能M挖掘到极限的情况,他们采取的都是消极、错误、病态以至是可以导致违法犯罪的心理防御方法,去处理、解决问题,结果与效果不言而喻。
另外,与过高“V”相反的是“V”过小或没有。“V”过小或没有,那婚后夫妻生活也不会幸福,或感到“淡而乏味”,或是一种“多余”以至是“负担”。绝大多数人或说正常人不会定得过小或没有,所以本文不作论述。
3.一些婚姻观和行为非常现实或世俗
⑴情感婚姻:情感至上。至上的东西很难实现。
⑵性爱婚姻:单纯的性享乐主义,互相娱乐,泄欲。正是人类,才会有意识地从事不要生殖的性活动。
⑶“丁克”婚姻:结婚时两人商定,婚后不要孩子,小家庭小到只有两个人,是“丁克”。“丁克”免去了或基本免去了或可能会免去“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和“子女对家业继承”的婚姻使命或责任。
⑷“AA制”婚姻:“AA”是男女双方婚前公证好各自的财产状况,婚后也是“新社会新国家,各人挣钱各人花”。“AA”免去了或基本免去了或可能会免去“经济共有、互相扶养”的婚姻使命或责任。
⑸生活婚姻:嫁汉嫁汉,穿衣吃饭。
⑹金钱婚姻:图财,有买卖婚姻之嫌。彩礼或礼金明显超过当时的民俗约定的数额。女的可能在想,吃香的,喝辣的,只要男人有钱,做他的“三奶”也可以;但男的会把卖方当做妓女和奴婢,因为我付钱了,是买来而不是娶来的。很多女人公开说男人就是“人生阶梯”,其实你把男人当“阶梯”,男人就把你当“玩具”。你越看中男人的钱,婚后男人就越把钱转移。
⑺政治婚姻:“攀高枝”。体面哪!
⑻涉外婚姻:即跨国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俺的丈夫在月儿上啊!
⑼单身贵族:独身不婚者认为传统—现代婚姻制度本身限制着每一个家庭成员,使其都没有自主权、自由性以及都不能活得简单化。所以他们要通过“不结婚”的形式,追求人生的自主性、自由性和简单化。
自主性:传统—现代婚姻家庭生活中处理事务的方式是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管理、操作。家庭事务包括经济收支、子女教育、家务劳动等一系列复杂繁琐的问题,各有各的看法、做法,协调不好、处理不当,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家庭纠葛。而单身者在这方面就方便得多,他自己全权处理自己的生活,用不着同谁商量、征询谁的意见或听从谁的命令,也就是说生活上不用受到别人的牵制,省下的时间和精力可以干自己想干、喜欢干的事。
自由性:指的是生活方式的自由。有婚姻家庭的人事事要跟家里人打招呼甚至是请假,回来还要“如实汇报”,如果你不按时回家,家里人还要担心。生活方式的自由包括对性伴选择的自由,也包括拒绝性伴的自由,而单身者只要不去摸传统—现代婚姻围城的“高压线”,就不用担心自己的行为触及道德规范和法律范畴。
简单化:按理说、本来说,人生的本身是简单的,其个体生活的程序也是简单的。但如果有婚姻家庭就没那么简单了,比如你要工作调动,就不是你一个人的事,这会牵涉到配偶工作调动、子女转学等一系列问题。而单身生活可以做到简单,比如工作调动、职务升降、住宅搬迁、家具添置等,只要自己觉得可以接受,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
用简单一句话说,单身贵族就是自己挣钱自己花,不要别人来分割我的“蛋糕”。
4.人们对婚姻的中性和负性认知或体验
⑴婚姻是一丘“试验田”:婚姻制度没法作出细化的规定,进入婚姻的男女种什么、什么时候种、种多少、怎么种,没有现成的或成熟的路子可走,是“摸着石头过河”。当懂得了或成熟了时,婚姻已遍体鳞伤也接近死亡了。
⑵婚姻是一场“战役”:恋爱似乎是在逛美丽的花园,但婚后夫妻两军对峙,花园却成为战场,婚姻一场下来,竟是一场战役。至少有一方败且伤。
⑶婚姻是“双刃剑”:宝剑首先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为了保护自己可能要伤害别人。如果处理不妥,不但要伤害别人,同时也会伤害自己。婚姻的双方就是自己和别人,夫妻吵架就是在玩“双刃剑”。
⑷婚姻是“绳索”或“枷锁”:两个含义,《婚姻法》把男女二人捆绑在一起;男女二人因互相“关爱—管控”而捆绑在一起。双方都感到紧张、窒息,却都不肯放松。
⑸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后感到有的是平淡、乏味、猜疑、背叛,没有了激情,认为爱情也死了。而埋葬爱情的就是婚姻和家庭。
⑹婚姻如“火坑”:世俗者还是要跳进去。而恐惧婚姻的单身者却远离。
⑺婚姻如“舞池”:在舞池里,舞伴玩的个就是配合默契、和谐统一。不专业的舞伴往往要踩对方的脚,使其步调不能协调。夫妻如舞伴,一些夫妻往往就如同那不专业的舞伴,踩对方的脚,还不思调整、磨合、适应,反而说是自己找错了舞伴。
⑻婚姻如“赌场”:从找对象,到建立夫妻关系,再到成家过日子,直到一方先离开人世或双方中途分手,如抽签、抓阄,是在赌博,赌的是运气甚至是命运。
⑼婚姻是一座“围城”:参阅钱钟书的长篇小说《围城》。
⑽婚姻是一种“交代”:就如上面所说,大多数人的婚姻不过是一种“交代”,对自己本能的欲求、对父母的责任、对世俗的传宗接代、对社会的兴旺、对民族的繁衍、对时下《婚姻法》的落实等等的一种“交代”。
⑾婚姻是一种承诺:如发誓“爱你爱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烂心不变”,承诺“无论贫穷、疾病,都不离不弃”等。承诺应当兑现,这至少是道德的要求。承诺不兑现,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起码是在你头脑半清醒的时候,发出不太离谱儿的承诺。
⑿婚姻是一种责任:什么责任?简单形象地说,就是叫丈夫对妻子尽“长工”之责任,要妻子对丈夫尽“保姆”之责任。婚姻不是单方的贪图、索要,当你想贪图、索要对方什么的同时,就要想到你能给、得给对方什么。因为要对对方以及婚姻负的责任是那么沉甸甸、特重大,如果认识不到位、付出不情愿则会成为一种负担,难怪一些人都想到要逃避。
⒀婚姻是一纸契约:白纸黑字,并非儿戏。有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间在民事上接触和接近法律关系的一种契约关系。
⒁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有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关系。
⒂婚姻是“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经济学家称道之或比喻之。
⒃婚姻是搭帮过日子:老百姓淳朴实在的说法。
⒄婚姻是一种舒服着的烦恼:是舒服着的烦恼,还是烦恼着的舒服?个人体验不同。有人因舒服而结婚,有人因烦恼而离婚,有人因既舒服又烦恼而维持。
⒅婚姻是“病灶”也是“医院”:若夫妻反目,或情绪淤积,或言动爆发,诸病上门,致病也;反之,情与性等和谐,两人开心放松,身心健康,治病也。
⒆婚姻是一座“天平”(一杆秤):夫妻平等,是一种平衡。婚后双方各自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暴露出原来的不平等,导致两人关系失衡,失衡严重就需要调节,使其达到新的平衡。这需要启动家庭“控制系统”或“平衡机制”。
⒇婚姻是一部“机器”:比如汽车,新车需要有个磨合期;几年后可能会发生一些故障,因此需要及时修理;若出现大问题需要大修理;不管出不出问题,平时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维护保养;中途彻底毁坏,那就是中途报废;随着时间的推移,车子会慢慢老化,到了彻底不能正常行驶,那就是最后报废。婚姻,何尝不是如此?!
而实践证明,反差过大、过于现实和世俗以及负性的认知或体验,都不能保证婚后夫妻生活的较高质量。
五、客观定位婚姻“期望值”,是夫妻生活高质量的重要保证
“期望值”是心理上的一种感觉标准,很难列出具体的量化指标。一方面它很难掌握,但另一方面又必须客观把握它。
(一)客观定位婚姻“期望值”,首先要衡量“自身价值”
婚姻的“期望值”,上面已有表述。
“自身价值”包括与自己有直接关系的躯体相貌、个人素养、经济条件和身份地位等。这些因素,有的是先天遗传下来的,有的是后天接受教育学习来的,有的是将伴随自己一生的,有的属于不稳定的身外之物。这些因素总的构成了你的“自身价值”。在定位婚姻“期望值”的时候,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所谓“个人素养”,又主要包括社会阅历、文化程度、专业专长、道德修养、人格发展、志趣爱好、习惯、性格、气质、人生观和价值取向等,这是综合考虑的诸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在人生观和价值取向等因素里面,又包含了对婚姻的期望、夫妻情感的价值、家庭生活的方式和内容等的看法和追求。这是在恋爱和婚姻阶段首先应实事求是、有自知之明考虑的一些因素。
(二)同时要考虑对方的“要价”能否接受
以男方为例,所谓对方的“要价”也就是指女方在男方面前展示出的对“自身价值”的看法。女方自己对“自身价值”的看法,不一定同“自身价值”的实际相吻合,更不一定同男方的“还价”相吻合。用市场“价值规律”打比方,有些女人对自己的“自身价值”的评估是波动的并且往往高于“实际价值”,“价格”或“要价”过高,也就是“V”过高。“V”过高,这就使男方往往不能认同、无法接受,不买你的货。这个比方也许有点俗,但实际就是这么回事。
前些年,笔者曾在一家“婚介”遇到这样一位前来征婚的女性。“红娘”问她自己有哪些优秀的地方以及对男方有哪些要求。她说她的优秀地方就是个“女的”;她要求男方必须能养活得起她(理由是“作为一个男人要是养活不起女人,还做什么丈夫”),否则免谈。笔者认为,“女的”,是从性别角度说一个人的,从《动物学》角度辨别雌雄的;如果从《人文学》角度要求一个人,那她必须得加强文化的修养,有文化修养的“女的”,就成了“女士”。应该说绝大多数的男人在择偶时不会只要是“女的”就成。所以一般说来,恐怕这个“女的”的“要价”,男人是不能接受的。
近年,时兴网上约会。就有这么一对约会者:从小生长在D城市、初中毕业、中年离异、后在B城市打工的一女士,把自己的照片等个人真实资料贴在网上,被从小生长在K城市、中年离异、后在M国留学并工作而现在又应邀回国在K城教书的一男士浏览到。由于诚心,该男士他的照片等个人真实资料自然也贴在网上,他开始向该女士她联系。她接受了他的意见,通过QQ、电话和短信等方式进行交流。虽都小心谨慎,但进展比较快,印象比较好,信度也比较高。不久,双方都有见面看看真人面目的念头。他主动发出邀请,邀请她来K城旅游,以便见面,增进了解和信任。这时,她提出“要价”,要求他在D城给她买一栋住房,她说她在B城再干3年,就退休回D城居住。他说,我们见面后,等先有了感情,剩下诸如结婚、商定居住地以及在D城买房诸事宜都不难解决。他是M国籍华人,在K城原籍有住房,在B城间接有住房(孩子在该城工作),也有在D城买房的经济能力,并且,如果事成婚后两人都不工作了,在K、D、B、M等四地轮流居住乐度后半生,都可以。而她感到,自己很想念自己的故乡D城,来B城打工是迫于生计,并不喜欢这里的气候等环境,去K城吧,高原气候,听说那里的紫外线太厉害了,而去M国则语言不通。进而她认为,你连房子都舍不得买,还何感情之有?没有感情,还见什么面?也罢,既然她不来K城,他提出下一步去B城看望孩子,顺便见个面。她回答说,同上理,也不见。她凭什么提出这样的“要价”?资本是,对比之下,年纪较轻、有气质和会过日子。他虽为高级知识分子,但退休后表示不再搞科研,不计较文化水平高低,只考虑过日子。他们最大的反差就在于认识论、价值观方面的门不当户不对!事情就搁浅在这里了。
人们在择偶时总要提出有没有“共同语言”,在联姻时总要考虑“门当户对”,在婚后过夫妻生活时总要强调“双方平等”;这“共同语言”、“门当户对”和“双方平等”就是对对方展示出的“自身价值”的一种“讨价还价”,直到互相都能接受。
(三)还要看外部条件或社会环境是否允许
即使男女双方互相都接受了,恐怕这还不行;因为还有个外部条件或社会环境是否也允许或接受的问题。
外部条件或社会环境是指双方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是否能答应、是否应该允许的一些因素。比如说,你们俩要买别墅,没有钱,问父母要;父母或没有钱,或不同意你们这样“一步到位”,这时那个“E”就可能不会实现。或者你们向所在单位提出要房子;因种种原因,单位不能马上满足。抑或你们其中一位不够法定的结婚年龄,请求婚姻登记部门通融但不成;未婚先孕,而要求街道居委会出具“准生证”也未遂。等等。
看来,婚姻“V”如何客观定好,如何能使其得以实现,还真是一个“系统工程”,方方面面的“关卡”都要通过。
(四)把好婚姻登记关,是对“期望值”客观定位的重要保证
既然客观定好婚姻“V”是一个“系统工程”,那就应该从各个方面共同把好关,从恋爱、婚姻、家庭的全部过程把好关。重点提出三关。
首先,男女双方要把好“恋爱”一关。这一关是前提。
这在《恋爱是手段还是目的?》篇中有较详细表述。除了婚前体检,篇中提出“婚前心检”的主张。心理的检查这一主张的实施,就是一种把关。把关合格,再进婚姻登记机关。
其次,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当把好结婚登记办证一关。这一关是重要保证。
我国民政部于1994年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废止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不管发布之前还是之后,也不管废止之前还是之后,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都有一些操作上的问题。如改革开放之前,极左的工作作风也渗透在结婚办证的程序里,常因“阶级”或“政治”问题而棒打鸳鸯;改革开放之后,破除极左的工作作风,放宽政策,方便领证人,这宗旨很好,但一些证办得有随便、轻率之嫌,简直方便到只要是一男一女就行。这又无法保证“V”的客观定位以及夫妻生活高质量的维护。
办证时,工作人员那程式化的审查、询问是不可少,但不够。在审查、询问有关方面的问题时,也应通过“问卷”的方式,进行“婚考”,审查一下他们的婚姻动机、价值观和“V”等,询问一下他们对婚姻制度和法规等的理解程度。如果明显发现他们的“V”过高或不现实,很可能会导致与婚后的现实生活形成较大反差,则可建议“暂缓”办理结婚手续。不能他们一说“双方自愿”就给办理结婚手续,一说“感情破裂”就给办理离婚手续,反正不管办什么手续都收费。这有“唯收费”之嫌。从法律角度说,你这大印一盖,他们的死活好坏全圈在那圈里头了。所以当谨慎行事。谨慎≠刁难。
鉴于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是应该恢复(当然不是简单恢复)并补充关于同时也能管理那具体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一些条款,从而在批准环节把好关。
另外,为了杜绝重婚以及避免重婚给婚后夫妻生活带来阴影,这里顺便提出一点建议给我们的政府:民政部门当建立全国(甚至涉外)的婚姻登记网络系统,并与公安部门的户籍网络系统联网,从而方便查询、核实前来登记结婚者婚否等的诸多信息。
再次,父母、单位或街道、妇联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也是对婚姻“V”客观定位的一种“保证”。
两人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前,总需要双方的父母做些准备工作;还需要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真实的材料,出具相关证明;计生委、妇联出面做“准爸妈岗前资格”之类的培训;还有主要由妇幼保健机构实施或恢复体检,心理健康机构试行心理检测,这些检测、检查都要注意对隐私保密、讲究策略和人性化。过这些关卡,对婚姻质量的保证都起着重大作用。
(五)婚后不断调节“期望值”,是维护夫妻生活高质量的根本
婚姻关系其实就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又是长期性的、内容丰富多彩而又变换不定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必要、也不可能在缔结婚姻之际就全部确定下来,因此,婚后随时出现问题随时解决问题并且不断调节“期望值”,这显得至关重要。
恋爱也罢,婚姻也罢,归根结底是要过婚后的个体夫妻生活。即使婚前把“V”定得很客观,在婚后长期的生活中,夫妻双方的躯体相貌、个人素养、经济条件和身份地位等因素都是会发生一些变化甚至是较大变化的。比如因“不可抗力”,一方躯体致残,这时双方在躯体容貌方面形成反差,呈现出“不平等”状态;比如,原来两人都是高中文化水平,婚后一方原地踏步,另一方自修大学或攻读研究生,这时两人的文化程度拉开很大的距离,说话交流甚至都用语不同了;再比如,由于另一方文化程度的提升,工作有了调整,由原来的一线操作改变为在机关做指挥,这时接触的人和事都是原来所没有过的,甚至异性的诱惑也摆在面前。这些变化,会引起情感的波动。
即使这些方面没有变化,那“情感”因素也会发生一些变化。
“情感”是波动、变化、很不稳定的因素。在婚姻的过程中和在家庭的生活里,情感既是促进夫妻关系的“黏合剂”,又是双方关系“破裂”的原因或“导火索”。人的情感往往通过情绪表现出来,而一个人的情绪随时都在变化。俗话说“女大十八变”,这不但是说模样变得越来越俊俏,还有一层意思是说女人对婚姻“V”的变幻莫测。不论男女,一个人在“情绪”上今天的自己还要不满意昨天的自己,在“认识”上还要否定前天的自己;何况是在人生旅途的半路才相遇而合作的夫妻间。
情感既然是随时都可能有波动、变化,能不能如此推理:一变坏就离婚,一变好又复婚?能不能我今天和甲有了感情就同他结婚,明天又和乙产生了感情就又同乙结婚?不能如此随情!
不可避免,上述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原来定位相对客观的婚姻“V”。
怎么办?
刚结婚的一对儿,如果没有个理想、憧憬,便没有积极上进的奋斗方向和目标;只是说理想和憧憬不要过于脱离现实,并且不要采取错误以至是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心理防御方法和行为去企图实现太过的理想和憧憬。
既然婚姻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种“交代”,婚姻“V”定位过高会给婚后家庭生活的美满带来负面影响,那就不要刻意追求“两个在各方面都不尽相同的人,只因是夫妻相亲相爱,就处处形影不离、时时你唱我随、事事都能产生共鸣、一辈子纯洁忠诚、生生死死亲密如一个人”的境界,就应该从天上降落到地上,从过于的浪漫和憧憬中返回到现实中。
人们希望能有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婚后夫妻能有“鱼水和谐”的氛围,并且无论恋爱、婚姻或家庭,“情感生活质量”都必须得以充分体现;所以客观定好婚姻“V”是个体夫妻生活高质量的重要保证。并且婚后应该是随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不断调节“V”,使其与现实生活保持或维持相对的平衡、基本的和谐;于是,婚后不断调节婚姻“V”便成为把好婚姻质量关的根本。
如果婚前没有客观定好“V”、婚后也没有做到不断调节“V”,并因此导致夫妻情感发生危机、婚姻产生问题、家庭形成病态,那就是有病了,那就需要进行辅导或治疗。具体的辅导或治疗参阅《“家庭疗法”是辅导问题婚姻治疗病态家庭的有效方法》篇。
六、传统—现代的婚姻制度并不尽善尽美
时下,人们在茶余饭后每每议论起“离婚率飙升”的话题。问:这是社会在进步还是世风日下?结果,见仁见智,没有统一答案。这里,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思考这个话题。
在一种婚姻制度的制约下或婚姻法规的保障下,如果其离婚率超过25%的比例,那末,谁也不能理直气壮地标榜该婚姻制度和该婚姻形态是尽善尽美的进而说是不需要改革或完善的。——就有这么一组调查数据显示:现在,我们大城市昆明的离婚率就超过30%,上海的离婚率约为40%,北京的离婚率约为45%;而其中80版和90版者,其离婚率约为60%。无论是首先还是其次,这说明现行的婚姻制度有问题了。它已经没有旺盛的科学严谨的能力制约并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了。
上面说的是夫妻情感发生危机、婚姻产生问题、家庭形成病态,那就是有病了,那就需要进行辅导或治疗。
这里要说的是传统—现代的婚姻制度本身就有漏洞以及发展到今天又产生了很多矛盾和问题,即婚姻制度并不尽善尽美!需要反思我们的婚姻制度……
(一)婚后夫妻生活质量提不高或保不住与婚姻制度、婚姻缔结有关
根据笔者多年的观察与思考,婚后夫妻生活质量提不高或保不住有五大原因,而其中有两大原因与传统—现代的婚姻制度有关。
一是先天上帝造人或后天生物进化时对“性驱力”等的设计、编制或发展、变化有差异甚至有问题。
上帝造人或生物进化的确奇妙、严谨、科学、实用,令人惊叹、赞美不已!但并不绝对完美、无懈可击,总有漏洞或薄弱环节,而问题或麻烦就从漏洞或薄弱环节中暴发。如在编制能量程序的时候,没有给予相等的“性驱力”,因此就形成男女“性驱力”的差别,同性者其性欲大小也不同,就像饭量大小不同那样,甚至还编制出同性恋的“性驱力”等。对于性欲,男的来得快、猛、强,好猎奇;女的来得慢、温、弱,好展示。对于思维,男的主要是抽象思维、正面思维;女的多形象思维,时不时反向思维。对于情感,女的比较情绪;男的相对理性。男的想占有N个女人的性;女的要专一,只要一个男人的情,像藤缠树那样地把男人缠紧,甚至不顾把男人缠死。这就同后天一刀切的婚姻制度形成冲突。处理好了是不拘一格、丰富多彩,处理不好就会给婚后的性生活等带来困扰和麻烦。
二是发展到今天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本身也不尽善尽美,优缺六四开甚至参半。
在前面“婚姻历史的发展及婚姻模式的变化”部分谈到婚姻制度是从“乱婚”—母权下的“群婚”、“对偶婚”—父权下的“一夫多妻制”、“单偶婚”—今天理论上男女均权的“一夫一妻制”。
正因为每一种婚制本身都不尽善尽美,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才有后者取代前者的现象发生。当后者取代了前者,原本合理、合法的前者就变得悖德和违法,直到今天,“一夫一妻制”相对合情、合理、合德、合纪、合法地存在着。
而“一夫一妻制”以外的一些婚姻思潮和现象的存在,可能是从一个侧面在旁证着“一夫一妻制”的不完善或不完美。
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不同区域、不同民族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力量、不同的文化水平、不同的婚姻观念、不同的性行为方式,形成了多元化个性特征的人们,这就使得我们一刀切的婚姻制度囊括不了、管理不了乃至掌控不了已经出现并存在的这些现实。
有人说出无奈、戏谑的话:“一夫一妻”的制度是有问题,但“一夫多妻”的制度更有问题,所以“一夫一妻”取代了“一夫多妻”。但我们一直找不到比“一夫一妻”还要完美的婚制,所以人类将继续坚持自己的这一选择,然而并不意味着这是惟一的选择。有人认为:“一夫一妻”婚制就像一个“好汉”,但“光杆司令”不行,还需要“三个帮”或“四个桩”。这“帮”或“桩”就是当今“非主流婚姻”中的几种形式。
三是何况政府民政登记部门欠科学的审核以及马虎地办证,也留下隐患或麻烦。
前面有表述,这里从略。
四是男女双方对婚后的“期望值”往往要求过高。
参见前面的“对婚姻期望过高,会给婚后夫妻生活质量带来负面影响”部分。
注意,不要刻意地去寻觅没有现实基础的“浪漫”和实难存在的绝对神圣、纯洁的“爱情”。“爱情”主要是潜意识和本我指使下的行为,本能的东西怎么能保证它的圣洁?
五是许多夫妻婚后却又不会精心呵护或懒于精心呵护。
很多人使用“经营婚姻”的提法,笔者使用的是“呵护”,两者的意思一样。
不但不会精心呵护或懒于精心呵护,并且夫妻在婚后生活实践中,往往都是在不想改变自己的情况下去要求对方适应或服从自己,即重视了自己的权利或支配欲而忽视了自己的责任及对对方的适应,一旦对方不能适应或不肯服从自己,就会在吵架的时候很随意地吐出一个非常能伤害对方和婚姻本身的“离”字。不讲道理尚且罢了,可是也不讲游戏规则。——连规则都没有,怎么游戏呢?
结婚本是圣洁的!但有了以上五大原因,你圣洁得了么?
综上,这里可以再用排除法旁证婚姻制度是否尽善尽美。我们证明了“性驱力”(A)、对婚后“期望值”的要求(B)及夫妻婚后如何维护婚姻(C)这三项存在的问题,得出比例之和,再用100%减去该比例之和,剩下的比例就是婚姻制度(D)、婚姻缔结(E)之和,即“婚姻制度并不尽善尽美”的所占比例,只要它不是0%,就说明它“并不尽善尽美”。
A,可以用情、德、理、纪、法诸要素进行检测,结果的平均比例为20%;B,可以用上面介绍的“期望值”公式M÷V=E测算出来,结果的平均比例为30%;C,可用《“婚前心检”9大心理要素18项心理指标》、《“准爸妈岗前培训”16讲》及《“家庭疗法”问卷±60题》等的辅导或治疗方法进行测试和评估,结果的平均比例为25%;A、B、C它们的和为75%,100%-75%=25%,这25%就是D和E的比例之和;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操作绝对不出差漏,所以还可以排除E的5%,最后狭义的“婚姻制度并不尽善尽美”的比例为20%,广义的比例为25%。
尽管上面的数据是机械的、不权威的,但得出“传统—现代的婚姻制度并不尽善尽美”的结论是成立的。
关于上帝造人或生物进化的问题,目前作为人类的每一个个体是没有办法改变的,只能用道德、道理、纪律和法律等来调节;对婚后“期望值”的客观要求及夫妻婚后如何维护婚姻,本篇上面和《“家庭疗法”是辅导问题婚姻治疗病态家庭的有效方法》等篇中有表述;而婚姻制度和婚姻缔结的问题,就引出本篇下面对“非主流婚姻观”的分析以及关于“合同婚姻”、“婚后年检”等的设想与前瞻。
(二)“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正如前面所述,“对偶婚”无法使男人确认自己的子女进而无法确定自己财产的继承人,为了既能认定自己财产的继承人,又能占有多个女人,于是形成“一夫多妻制”。但女人不服,认为这样男女不平等,于是又规定“单偶婚”。但实际上,一些男人并不单偶,还是多妻,虽然解放以后“一夫一妻制”执行得较好,但改革开放以来“多妻”现象或行为却死灰复燃。
“一夫一妻制”,是指婚姻制度规定,是个集合概念和法律概念。规定了“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指每个个体只允许有一个配偶——性伙伴,但这并不等于实际上每个个体都只有一个性伙伴,有人就有多个性伙伴,也有人连一个性伙伴也没有。
“一夫多妻”,配偶是法定的性伙伴,但性伙伴不一定就是或只是配偶。性伙伴是广义的或没有婚姻意义的配偶,所以,有两个以上的性伙伴,通常就说他是“一夫多妻”,即一夫多妻现象或一夫多妻行为。
你有几个好妹妹?
是指一个男人有N个女人。假定其中一个性伙伴是妻子,N-1=妻子以外的多个女人即多个性伙伴。比如有的国家对性伙伴的统计数字比例为1:5,据此看来,那末,另4个女人就不是妻子。国内近年有一个不权威或无法认定的统计数字比例为1:3,它虽然不权威或无法认定,但在现实中,“一个性伙伴”的习俗或规定目前真的是在动摇!
“一夫一妻制”的存在大概有三千多年。笔者在本篇前面“婚姻模式的种类归纳”部分的“一夫一妻制”中,从奴隶和封建社会说到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今,揭示着民法和婚姻法本来意义的“一夫一妻”同实际存在的“一夫多妻”(一夫多个性伴)的矛盾冲突。通过看“一夫一妻”婚制和性行为方式的发展变化情况大致经历,试图证明“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有人撰文,在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的性文化禁锢之后,通过近百年来三次重大的历史转变,导致了三次对性的较大冲击和唤醒,从而揭示了“一夫一妻制”的被破坏以及试图证明“一夫一妻制”是不能真正行得通的。第一次冲击和唤醒,发生在20世纪初的“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再到30年代的一段时期。第二次冲击和唤醒,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其中的“上山下乡”运动中。第三次冲击和唤醒,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至今的近30年。第二次与第三次虽然时间间隔很短,但原因、性质和效果明显不同。
可见,一方面传统—现代的婚姻制度在保障着也限制着人们的婚姻形态和性行为;另一方面,当今,人们的婚姻形态和性行为也在冲击、挑战着传统—现代的婚姻制度。
(三)“婚外恋”是对传统—现代婚姻的一种悖德
“婚外恋”(或“情人现象”或“偷情”),是对传统—现代婚姻的一种悖德,但妻子能关得住他的身,却管不住他的心;“情人现象”违犯婚姻法规,但婚姻法规对它却力不从心;“偷情”,就是因为那个“性驱力”在作怪,先天“痴情种”,后天没把握好,但“道德法庭”对它却无能为力,它是“一夫多妻”的遗风,时不时地刮着,就像抓不完的小偷小摸那样。此外,与“婚外情”、“外遇”、“第三者”、“小三”等提法,基本都是一个意思。
“婚外恋”有三个特征:一是至少一方有配偶;二是虽然两厢情愿,但两厢的配偶不情愿;三是对于自己的配偶或对方的配偶来说,这属于偷窃行为,需要隐蔽,因此该行为不能浮出水面。“情人现象”虽然时不时地出现,抓也抓不完,形成一种潜规则,甚至成为一种流行病或时髦病,但不能把它列入“非主流婚姻”中。
说到“婚外恋至少一方有配偶”,就说明,另一方可能是单身者。假定单身者拒绝结婚但并不拒绝性生活,并且,他们的性伙伴是在单身族群范围内,而不是已婚者;因此,从理论上说,“婚外恋”和单身不婚者的性行为方式,没有必然的关系。独身不婚可以浮出水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也是下面将要把“独身不婚”列入“非主流婚姻”中的理由之一。
对于“情人现象”,你可以抓、批,犯规者也认抓、认批。但他绝对有理由或借口,且很多也很复杂。为什么要找情人?下面有背着配偶偷情、幽会的20个理由、原因或借口,是笔者从婚姻辅导、家庭治疗的问卷中整理出来的。
1.或因“七年之痒”、“审美疲软”,想填充无法得到或已经失去的激情。
2.或婚姻平淡、腻烦了,想在外面寻求新刺激或寻找新鲜感,作为一种调剂、替补。
3.因夫妻生活不称心如意,对配偶以外的异性产生幻想,幻想从配偶以外的异性身上找回恋期的感觉或对恋期重新营造。
4.婚后在一些社交场合,同别的异性邂逅相遇,相见恨晚。
5.升官发财,起了淫心邪念。
6.玩潮流,赶时髦,认为传统、淳朴的男人走“单轨”,新潮、精明的男人走“双轨”。
7.“陈世美现象”,厌旧喜新。
8.“隔锅香效应”,老婆是人家的好。
9.感到夫妻间没有了“共同语言”,认为真的能找到“红颜知己”。
10.来自“性亢进”或“痴情种”的本性以及“泛情”或“猎奇”的人格特质,这使后来难以把握或掌控自己。
11.因无性婚姻或妻子性冷淡而寻找一种性补偿。
12.因“妻管严”而寻求一种外在安慰。
13.对训夫—驯夫的一种反抗。
14.因妻子性拒绝或性背叛而进行的性报复。
15.感受到妻子是贪婪地要钱,吝啬地给性;又听说情人是感激地接钱,大方地给性。
16.体现男人的占有欲。
17.婚姻出了问题,让另外的异性乘虚而入。
18.认为或感到花心练大脑、健心脏、抗衰老,偷情利放松、排压力、解烦恼。
19.当婚姻遇到阻塞,试探通过别样的渠道处理,有时候认为或感到“婚外情”也许是挽救婚姻的一种药方。通过与妻子暂时保持一段距离,再与新的异性接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条件或因素的比较,认为或感到还是原配合适,这样可以挽救、复原或加固婚姻。
20.此外,夫妻两地分居,不但会影响夫妻生活质量,而且在客观上容易产生空隙,让“第三者”钻空子。
等等。
为什么要找情人?用一句话概括就是,要在情人身上找到或得到自己的配偶所不给、不能给以及虽得到但感到不能满足的东西。
这些理由、原因或借口肯定不能都成立或站得住脚,它肯定要受到批判!抑或将在“婚姻辅导、家庭治疗”篇中作客观剖析。但这里要指出的是:“情人现象”往往是产生“婚姻危机”或叫“家庭有病”的重要原因,或互为因果。所以换个角度,这里要温馨提醒或忠告的是:当丈夫出轨了(错误一定是在丈夫的身上!!!),妻子要不要反思一下自己有什么责任……反之亦然。
(四)有女佚名者提出女人让老公“永不花心”的20招,其用心良苦
20招,其效能肯定会有。但首先是用心良苦、精神可嘉!说明女人开始理智地想对策了,其提法也是花了血本了,以赚取男人的一个“永”字。这里摘录下来,供思考:
1.首先要会做一手好菜,保护好男人(指老公,下同)的胃。
2.对男人的妈妈一定要好,就算心里很讨厌,也不要表现出来。
3.私下偶尔撒娇和发嗲,满足一下男人的大男子主义心理。
4.男人工作不顺的时候不要主动问这问那,就默默地做个忠实的听众。
5.男人加薪升职了,女人也要提出来庆祝一下,表示自己也很高兴。
6.不要总买廉价又粗俗的东西,这样会显得男人没有能力。
7.与男人共同进步,把之间的差距尽量拉到最小,体现共修和平等。
8.不断提高自己的品味和欣赏能力,让男人觉得你与众不同。
9.打扮得体,并经常变换花样,让男人发现,原来自己的女人还是很漂亮的。
10.注意发现男人的优点,时常把男人的优点拿出来赞美一番,增加男人的自信心。
11.在大街上遇到朋友时,不要介意男人将你抛在后面而和朋友攀谈,忽略你的存在。
12.白天工作时间不要频繁打男人的手机,以免打扰他正常的工作,还被同事笑话。
13.女人的工资和职位高过了男人时,不要对任何人提起,以免男人的自尊心受挫。
14.男人运动、做家务时流汗,女人要为男人轻轻地擦去脸上的汗水。
15.有空时和男人单独约会,去恋爱时常去的地方,或去电影院看电影,去茶室喝茶。
16.男人晚上要加班,给发个短信,道声“辛苦了”,并一直等到他回家再一起睡觉。
17.容忍男人不爱讲卫生等坏习惯,因为爱一个人除了爱他的优点,也要接纳他的缺点。
18.上街时,女人要主动挽住男人的手臂,表示亲昵,示意他是我的主儿。
19.为男人修剪手、脚上的长指甲,并时常为工作辛苦的他洗头、浴脚、按摩。
20.男人在家时,女人不要太唠叨,以免让男人反感,因为累了的男人想安静。
笔者怀疑这是哪个男人编的。是有些男人在做白日梦吧?好让女人一夜又回到“旧社会”,这比三从四德还厉害。这样,女人也太累了点儿。并且,心不花,且永远,这使男人也太累了点儿吧?所以,是否降低一下条件:女人对这20条能做到80%的程度,男人也就很满足了;男人,则做到基本“不花心”,坚决“不花行”。
(五)“传统—现代婚姻观”正在受着“非主流婚姻观”的猛烈冲击
“传统—现代婚姻观”主要有如下几点: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父母建议,登记有效;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性伴专一;组建家庭,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继承家业;共同劳动,经济共有,互相扶养,抚养后代,赡养老人。
“非主流婚姻观”并不否定或排挤他人履行以上的观点,但是自己不想循规蹈矩、步人后尘、不越雷池一步于以上的观点,不想去负那一大堆、沉甸甸、特重大的责任。其主要有如下几条特点:保留空间,充分自由,成员丁克,经济AA,同居试婚,协议合同,形态多样,不必从一,可以同性,也可独身。
“非主流婚姻观”于情、德、理、纪、法诸方面都过得去,并没有伤害他人和社会,但与“传统—现代婚姻观”差异很大,甚至容易让人产生“企图否定传统—现代婚姻”的错觉。特别是“男大不婚,女大不嫁”以及“经济AA,成员丁克”等,猛烈地冲击着传统—现代婚制!
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国家的细胞,社会和国家要求家庭履行对社会的兴旺、对民族的繁衍等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传统—现代婚制似乎是在命令适龄男女都必须遵从婚姻习俗进入婚姻围城。在中国的前天和昨天都是这样坚定地坚持着;今天,制度还是这么存在着,但一些人的观念开始动摇了,行为开始背叛了,并且有意思的是,社会习俗和法律规范对婚姻围城之外的性活动竟也变得淡然和表现松弛。
而据说,当今在北欧的一些国家,男女情侣当中大约只有一半的人进入婚姻围城,从而保持稳定、长久的一夫一妻关系;而另有一半人则保持单身或同居关系。单身或同居有可能会比较频繁地更换情侣和性伴,但他们是双方自愿的,并且不跑到一夫一妻关系的围城中去偷情。还据说在美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家,有调查数据显示,近50年来,一些大龄男女不婚形成“单身家庭”的比例在不断增大,从每10户人家就有1户单身者到每6户人家就有1户单身者直到现在每4户人家就有1户单身者(3:1)。当然,这些数据是动态的,并且也不是那么准确,首先就不好对比和统计,因为“单身家庭”由1人独居或2人同居形成,“传统家庭”由2人组成,有未婚而独居的,也有刚离婚而独居的,未成年人不断变成青年人,独居的中老年人算不算,等等;但下面的结论却是正确的——这自然也就没有“大龄青年”或“剩男”、“剩女”之说,换句话说,这些人完全可以不从命于传统—现代的婚制,并且也没有来自社会习俗和法律规范等的什么压力。
“单身家庭”的男女,他们把婚姻围城只当作一种人生的模式,而他们追求的是人生的质量或乐趣。既然用婚姻围城以外的方式或渠道可以找到自己认为或感到满意的质量或乐趣,既然那个围城未必能保障婚后两个人的生活质量或人生乐趣,那为什么一定还要进那个围城呢?
这里不妨再把“传统—现代婚姻”的四大功能罗列如下,可对照自己的婚姻,或者观察当今社会的现状,试着给每一条打个分数:
第一,为了组建家庭、共同劳动、财产共有、互相扶养、相依为命;
第二,平均、平等、公平、合理、合法、规范、专一地满足男女双方性生活的需求;
第三,生儿育女、传宗接代;
第四,老有所养并由子女继承家业。
0~100分,60分为及格。然后把合计4条的分数除以4,再除以100,就会得出一个百分数。0%、100%在实际当中,都是不存在的。如今,婚姻的四大功能都在淡化,有些功能可以被、甚至正在被并且将要被社会化功能所取代。有多少对夫妻做到或基本做到了这4条?这样可以看看你自己的或者你观察到身边人的婚姻质量的指数了!
婚姻在情感范畴应强调和谐,在道德范畴应强调伦理,在法律范畴应强调契约。但《婚姻法》并不能够保障夫妻之和谐、婚姻之甜美及家庭之稳定。
现在的问题是,“非主流婚姻”的形态已经存在。那末,我们传统—现代婚姻的制度应该怎么面对呢?我们的《婚姻法》要不要考虑一些“非主流婚姻”形态及性行为方式的边缘化以至合法化?
七、关于“合同婚姻”及“婚后年检”等的设想与前瞻
先引出“婚姻观”的5种提法或分类:“宿命婚姻观”、“传统—现代婚姻观”、“主流婚姻观”、“非主流婚姻观”和“新时代婚姻观”。然后试图说明:“传统—现代婚姻观”≈“主流婚姻观”,“传统—现代婚姻观”+“非主流婚姻观”=“新时代婚姻观”。
这是一个转型时期,时下,社会心理学界有一种说法:旧的婚姻观被冲垮,但新的婚姻观尚没有树立,而“非主流婚姻观”又不能成为“主流婚姻观”;因此,离婚率飙升,人们对婚姻感到迷茫,一些人的婚姻形态和性行为方式混乱。
进入围城,说明人们需要婚姻;冲出围城,说明婚姻有了问题。一方面不能因为传统—现代婚姻制度本来的不尽善尽美而就否定它;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不能否定它所以就不去完善它。因此,提出“几种‘非主流婚姻’的形态有可能成为‘传统—现代婚姻’下的辅助”的观点或建议,提出“合同婚姻”的设想,提出“婚前心检”的措施,以及提出对“婚后年检”并“6年换证”等的前瞻,作为试图完善传统—现代婚姻制度或形成“新时代婚姻”的一种探索。
(一)几种“非主流婚姻”的形态有可能成为传统—现代婚姻下的辅助
下面提出5种形态,它们会成为思潮,但不会成为主流,可是会与主流的“传统—现代婚姻”并列存在,成为“主流婚姻”的一种辅助,故谓“非主流婚姻”。
“主流婚姻”:在现行《婚姻法》保护和监督下的、持有结婚证书的、并一纸定终身的一夫一妻婚姻形态。
“非主流婚姻”:独身不婚、“同居”包括“同性同居”、“协议婚姻”以及“合同(契约)婚姻”等。它们属于当代的“边缘婚姻”和没有婚姻意义的“婚姻”或不是婚姻的“婚姻”。
目前,婚姻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但不应是唯一的程序。“非主流婚姻”可以不登记、是没有中人做见证的文字约定、是有简易民法意思的文字约定、暂缓登记(过渡),也可以完成过渡时期而正式登记。如:
1.独身不婚
婚姻没有固化和唯一的形态,一个人也是婚姻的一种形式,也是一个家庭。因此,独身不婚就是不需要登记但却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和家庭。关于“独身不婚现象”,在《关于“剩女”话题给媒体记者的作答》篇里有专门的表述。
2.“同居”(指“异性同居”)
“同居”≥“试婚”,“同居”可以不登记或暂缓登记(过渡),感到“试婚”成熟,可以成为“事实婚姻”,也可以补办手续或叫正式登记。
关于“试婚”,笔者在《恋爱是手段还是目的?》篇(恋爱篇)中说:“试婚”不是婚姻,它至多是停留在恋期的一种性行为!——而在本篇(婚姻篇)要说:它也许会成为“事实婚姻”,成为“非主流婚姻”中的一种。
有这样的统计: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结婚率越低,尤其是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年轻人情愿选择独身不婚或同居,而不愿意结婚。这同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婚姻的再认知有关。
3.“同性同居”
同性者可以同居,但不能登记结婚。可参阅《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宣传教育提纲》篇。
4.“协议婚姻”
是俩人的文字约定。或者没有或者有中人做见证。比如在领取结婚证前提下的“AA制”和“丁克”婚姻。
5.“合同(契约)婚姻”
有简易民法意思的文字约定,以后,可以继续保持这种约定,也可以补办正式婚姻登记手续。
以上五者,本篇上面都有介绍。
其中,关于“合同婚姻”的设想,下面还要专门表述。
但不管是什么形态,居住地的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掌握这些情况,起码这是居住管理和社会治安的需要。
时代在急速前进,早已不是农耕时代,也不是工业时代,而是电子信息时代了!现在的社会经济是多种成分并存;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它的思想、文化发散成多元的;而人们的认识论、世界观,特别是表现在对传统—现代婚姻形态和性行为方式方面的认识论、价值观,也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因此,作为由旧作坊思维、小农经济意识、血缘家族观念、一言堂思想下产生或形成的婚姻习俗和婚姻制度能不发生变化,能不进行改变吗?
(二)关于“合同婚姻”的设想
新婚燕尔的时候,执子之手,信誓旦旦,与子偕老。婚后不久再体悟这句话的深意:牵着你的手,与你一起慢慢老去。20年,30年,50年,60年,这可是一个漫长的生命过程啊!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两个人会一起经历怎样的人生呢?荣华富贵、健康,贫困潦倒、患病、战乱、离别,……真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执子之手,不离不弃吗?
这是《诗经·邶(Bei,﹨)风》里“击鼓”篇中的诗句:“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击鼓”的主题思想有两种解释:一是说征人久戍在外,对妻子思念不已,回忆临行前与妻子立下的誓言,表示虽生死莫测,然执手偕老永不相负。二是说亲密战友间的战斗友谊及生离死别,战场上战友之间相互勉励,定立相互救助的盟约,不管遇到什么危难,都不要独自跑掉而不顾对方。后世的文学创作引用多用于婚恋,这感到更贴切。“死生契阔,与子成说”的意思是说,“与你订立一份誓约,只有一人死了另一人还在生,才能把我们分开”。运用到婚恋方面,是“两个人领了结婚证书,结合在一起,永不分开,直到一方死去,婚姻关系才终止”。——这是一生的托付,一生的承诺,一生的负责,一生的厮守哇!
专一、唯一和从一而终、白头偕老以及“在一棵树上吊死”,除了道德约束和法律制约,再没有什么能保证两个人可以这样。感情可以这样?那情感是波动的,且是随时随地波动的!这一开始就会造成一种心理压力,一旦婚姻陷入危机,潜意识就会说:哪天是出头之日?凭什么要一纸定终身?上面说了,“终身制”有可能会给一些人造成恐婚、厌婚。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变得多元,婚姻也变得多元。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着眼前或身边一对对夫妻的不和、吵架、分居、离婚的事实,对于能不能托付、承诺、负责和厮守一辈子,越来越多的人不能预测、不敢保证甚至不甘坚守。那末,我们该用什么心态来走进婚姻,用什么方式来呵护、经营婚姻?除了传统—现代婚姻,“合同婚姻”或称“契约婚姻”,也许是较好方式其中的一个。
1.“合同婚姻”的含义或概念
“合同婚姻”,因为这是一种设想,它是新生事物、不成熟事物,所以,目前尚无法提炼出成熟、严谨的定义。
“合同婚姻”,主要指的是婚姻的形态,参照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用“合同”的形式,把一对男女相对地确定、稳固在一个不是一辈子的时段里,双方达成共识,进而不执行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全部条款,并且经他们自己协议增补婚后新的履行条款,这样的一种婚姻形态。这样的合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成立的“要式合同”;这样的合同婚姻受《宪法》、《婚姻法》甚至还有“合同法”等的承认并保护,与“传统—现代婚姻”并列,成为“主流婚姻”下的一种辅助形态或补充形式。
“合同婚姻”是介于法定婚姻与非婚同居两者之间的一种男女共同生活状态,它既不属于法定婚姻关系,也区别于普通的同居关系。主要从“合同制”角度看,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可以按照现行《婚姻法》的标准,履行一切相关责任和义务;也可以履行《婚姻法》规定的部分责任和义务;但重要的是有他们双方自愿协商拟定的合同条款,并特别强调有效期限(即合同中的“设立”)。当合同期满,如决定续约,则以上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但可以有所增添和删改(即合同中的“变更”)。当双方已决定不再续约时,相关责任与义务随之消除(即合同中的“终止”)。
法学界、社会心理学界有识之士认为,撕去千篇一律由法律规定的婚姻权利、义务标签,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这应该说是争取婚后宽松、自由的一种尝试。
较之“传统—现代婚姻”,“合同婚姻”最大的特点:一是实行“合同制”,可以“从一而终”,但不搞“终身制”,即每次续合同还是那个他(或她);二是基本承认现行《婚姻法》,但不执行《婚姻法》中的全部规定;三是有经由双方情愿协商签定的、《婚姻法》以外的、但并不危及社会和伤害他人的一些条款,即合同式条款。
2.据说“合同婚姻”近代曾有人履行过
在我国奴隶制及其前后的漫长时代,婚姻是以家庭、家族、宗族的大局或根本利益促成男女结合的,妻子的天职是无条件服从,夫妻又共同服从家庭、家族、宗族的利益或需要。这也有契约,但这是“宗族契约”,不是家庭成员夫妻的个体契约。
在中世纪,西方的婚姻是一男和一女为建立终生的、旨在依其自然属性繁衍并抚育后代的共同体所形成的一个契约,婚姻关系由教会法主宰着,婚姻的仪式和有关事务都被教会组织机构所控制,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不准缔结婚姻,而同一宗教信仰的人一旦缔结婚姻就永远不可分开,这是“宗教契约”,不是公民或民事契约。
到了近代,西方一些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突破了中世纪及其以前的宗族、宗教和专制的桎梏束缚,确立了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契约观以至法律规定。这是婚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近代,以德国的康德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提出“婚姻契约说”,他们认为婚姻是一种要式民事契约,婚姻本身就是一纸合同或契约,而离婚就是解除婚姻契约。
据说,“契约婚姻”即“契约式结合”或“亚婚姻”、“准婚姻”现在在法国已经合法化,浪漫的法国创立了一种介于传统婚姻与同居之间的新的婚姻形态,一些青年男女不办理传统—现代的结婚手续,而以正式办理契约婚姻的形式成为生活包括性生活的伴侣,这样的伴侣称为“合同夫妻”或叫“准夫妻”。
近代以来,法、英、美等国家将婚姻视为契约,已是不争的事实。
那近代的中国呢?据了解,清朝末民国初,中国封建婚姻开始发生变化,不但婚姻的陋俗受到批判,而且注重对婚姻法规的制定,这期间出现了离婚与再嫁的婚姻现象,并且还出现了契约式的婚姻形态。
据说,孙中山与宋庆龄当年就是履行的契约婚姻。1915年,孙中山和宋庆龄在日本东京一律师家中举行了这样的婚礼,并由这位律师主持签订了婚姻誓约书。誓约书一式3份,分别由孙中山、宋庆龄和该律师(见证人)各保存一份。
这种契约婚姻在当时还是极为个别的现象,但它却是中国婚姻史上婚姻缔结方式走向文明的开端。
3.昆明一次对“合同婚姻”的调查和辩论,引出三种观点或倾向
当今社会,同居、试婚已不新鲜,许多恋人在恋期都有性生活,一些成年人都有过试婚的体验。而在人们对同居、试婚已司空见惯的时候,一种“合同婚姻”的形态正悄然兴起。有人认为,商品社会,“合同”最具有效力,最与时俱进,因此,“合同婚姻”比起试婚,显得成熟、严肃、负责,有约束力,让人放心,虽然比起法律婚姻又显得羸弱;也有人认为,把商业或经济的内容引入到充满着情感的婚姻中,实在是不严肃,荒唐可笑,令人难以理解。而笔者认为,理解也好,不理解也罢,总之,这“合同婚姻”确确实实是开始存在了。
那末,大家对此的看法或观点具体又有哪些呢?
云南某家媒体在2009年6~8月间开展一场调查和辩论,他们也邀请了笔者参加。
⑴正方或支持者:
有人说,想想领到结婚证后就被这一纸婚书拴住了,要与“这个人”生活一辈子,一辈子都要面对同样的一张脸。这是多么乏味的一件事情啊!当代的青年人无法托付、承诺、负责和厮守一辈子,一些婚姻不幸福的“过来人”也厌倦了它。
又有人说,千百年来,传统的婚姻模式一直是“嫁鸡随鸡”、“从一而终”,哪怕是没有“情爱”与“性爱”可言了,依然要“白头偕老”。这必然存在许多无性的夫妻以及无情的家庭。而在这无情、无性的婚姻桎梏下,虽然亦不乏有许多的反抗者,但终究难免成为传统婚姻制度下的牺牲品。
他们认为结婚证书是“霸王合同”,主张当代婚姻应该实行“合同制”。可以“双轨并存”,“萝卜白菜,各有所爱”。而相比之下,“合同制”婚姻有很多长处和优点,就像按揭买房子一样,压力与动力并存,但动力往往大于压力。“合同婚姻”把期望年限缩短了,这可以保持婚后各自的相对独立以及恋爱般的新鲜感,并且双方一想到跟对方在一起的时间只有两三年,合同越是接近到期,越会突出婚姻的紧迫感,进而彼此更加关注、关心、珍惜这场婚姻。这样,往往会尊重对方的自由,不会因为一些琐事而较真儿发生争吵,双方受伤害的机率会大大缩小,而且当你心情不好时,当你特别忙时,可以暂时不理对方,等事后再做解释,甚至就不用解释。——如果结了婚就不行了,往往什么事都得当场、当时交待清楚哇!这样,中途解除“合同”(传统—现代的离婚)的可能性反而会变小,而再续合同的可能则会增大,当双方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顺其自然,水到渠成,中年以后也很容易转入“终身制”的婚姻,只要双方愿意。
他们说,爱情不仅仅是情感的寄托,还涉及到情感以外的很多方面的相容和融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互相有一个约定,比如说你想在这种方式下获得些什么,你能付出些什么,你的底线在哪儿,某件事情做到哪种程度可以接受,做到哪种程度是不可原谅的等等,都要理智地一一列出来。彼此在约定范围内相处,当两人发生冲突时,不用批评、讲理或劝说,或者批评、讲理或劝说无效,则可以利用契约内容对各自的不当行为加以约束与调整,如果违背了约定或超出合同范围,那末,就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这种婚姻关系,这不会有太大的难过,彼此互不拖累、耽误。如果认为可以延长共同生活的时间,那两人就可以重新打算,再续合同几年;抑或是干脆放心地去领一个结婚证,这更合法化,更有保障,权且把前半部分的“合同制婚姻”作为分解了的“终身制婚姻”,如果能保证后半部分不离婚。
还有人说,领了传统—现代婚姻的结婚证,如同木成舟、船靠岸,大功告成、不思经营。相比之下,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就成为不言而喻的道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不会起主导作用;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可以提醒当事人结婚不可凭一时感情冲动,应当对结婚的责任或法律后果有清醒的认识,从而避免草率结合;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可以鼓励夫妻之间凡事多协商、尊重并适应对方,婚后按合同条款办事,不能以“老大”自居,不能把配偶看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而随意支配。
一些“过来的男人”说,过去妇女要翻身解放,要平等自由,可是她们翻身过头了!现在要翻身解放、要平等自由的是我们男人!在传统—现代的婚姻制度下,平等自由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在实际当中是无法实现的。这些男人说,也许合同制婚姻的实际会好一些;因为有合同条款在调节着平等自由的实际存在,维护着婚恋中人的双方权利。
⑵反方或反对者:
他们有的批判,说主张“合同”者是心怀不轨,目的不纯!这些以“合同”形式来共同生活的人心里想些什么呢?说白了就是根本就没有打算好好过日子,只是逃避责任和义务的一个借口罢了。
他们有的进而批判,过分物质化会使婚姻合同制走向极端,导致感情的日趋冷漠、道德的逐渐泯灭以及伦理的日益堕落。
他们有的质问,结婚要领结婚证,是因为国家法律给予了合法和保障,也规定了一些双方应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是两人真心相爱,那正大光明地去领结婚证,在国家法律的保障下有什么不好?
他们有的疑惑,不知这种所谓的合同配偶,究竟还有没有爱情的存在?都以买卖形式的合同签约了,即便是有所谓的爱情,恐怕也会在签约之时就变得馊不可闻了。同时,在这种短期合同婚姻的基础上,家庭的概念也是苍白的,无论是经济收支、生儿育女、尊老爱幼,还是夫妻性生活,都将在合约条款的制约下而行为。而合同双方在都抱着一种临时搭伴的心态下,也肯定是各人算计各人的。
他们有的担心,“合同”也许真有其本身的优点,比如比较自由,约束力小,合则聚,不合则散,谁首先撕毁合同谁要承担损失和责任,不用整天想着自己要为对方做些什么才能让对方过得开心。但其形式上并没有正式的结婚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并没有结婚证强,也正是因为比较自由,约束力小,这反而会使双方在对婚姻的意识上有所偏差,行为上有所松散,进而使婚姻没有稳定性。
他们有的认为,如果两人领了结婚证,是合法夫妻,那末,把“合同”作为结婚证的一个补充,也许无可厚非。
⑶笔者提出关于“辅助说”的设想:
笔者整合出的离婚率是25%以上,在讲座时战战兢兢地说了出来。有听友说:“保守了,是40%!”
如果离婚率是0%,那婚姻死了;如果离婚率是40%,那婚姻乱了。理顺乱了的婚姻的办法之一,很可能就是实行“双轨制”。一轨是原来的“终身制”,另一轨是以“合同制”为重点的“非主流婚姻”的形态。这里单说“合同制”。
其实,夫妻就是一种人生合作、搭档,这种合作、搭档关系用合同的形式认同、确定下来。而过去和现在的结婚证就是终身制的合同书。主张合同婚姻其实冲击的不是“婚姻”而是“终身制”,也就是把婚姻分阶段进行,用时间去串连它,由3年或6年等积累而成,应该是件轻松而愉快的事情。和同一个异性连续性地续签合同直到终生,其实也就是终身制;而终身制下的离婚与再婚,也就是同乙解除合同,再同丙签定合同。
于是笔者提出“辅助说”或“补充说”的这一设想。
笔者在这场调查和辩论中有一段论述,作为给媒体的答案。论述说: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婚姻制度、形态和《婚姻法》是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传统和现代的婚姻观被冲击得几乎站立不起来,另一方面新的婚姻观没有真正形成或尚没有定型,但是新潮的婚姻形式却五彩缤纷地出现。老的《婚姻法》已经远远落伍,于是新的《婚姻法》诞生。但是新的《婚姻法》仍滞后于社会上婚姻的现实。现实中就有“同居婚姻”、“合同婚姻”、“独身不婚”以及“情人现象”等的出现并存在,这是现行《婚姻法》中没有囊括的,也是现行《婚姻法》无力制止的,有些也是不应该制止的,这些现象是市场经济及新潮婚姻观下的产物。
新的或现行的《婚姻法》仍然笼统抽象,条款冰冷、官话十足(如那些责任和义务,是政府意志的规定,是为了社会的大安定),具体的夫妻二人对其未必都感到适合或认同。看来,新的或现行的《婚姻法》实施了这么些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对它作出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在通过判决某个典型案例所制定出的成功方案作为以后对同类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参照标准(“判例”)的情况下,它应该有一部《实施细则》或类似《实施细则》的东西作为补充,以便利操作。而《实施细则》里就应该囊括着“合同婚姻”的内容。进而,于是有人设想出《婚姻合同法》的提法,抑或把《婚姻合同法》作为《婚姻法》的附件。《婚姻合同法》有市场经济的影子——诸如《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合同”,但它的确体现了婚姻的契约关系。它当然同“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性质不同,但说的是一种原理,原理相似。
契约包括为了物质、钱财的要件而签定,也可以为了精神、情感的要素而签定。契约可用于劳动、社会经济来往方面,也可用于生活包括婚姻生活方面,而婚姻生活又包含着物质的与情感的。契约的精髓是“合意”与“交换”,包括志趣、情感的合意,除了物质或钱财的交换,也包括精神或情感的交换。交换是互相的、平等的和自愿的、自由的,以及是正义的、守序的即不伤害他人与社会的。
有的同居者总是感到像作贼似的,没名没分的,没有用一种公开或正式的形式告知社会特别是亲朋好友,即使没有作贼感,还是有临时感和松散感。但是,他们又不愿意去办那张结婚证书。于是,有人想到《婚姻法》以外但与《婚姻法》又有关系的契约关系。
契约关系大到用法律的形式保护起来,即政府颁布的《婚姻法》;小到男女双方私下商定的一纸文书,即用双方人格担保的;中到有见证人存在的即有三方盖章或签字的一纸文书。见证人有双方的父母、挚友、师长、德高望重的长辈以至单位、居委会(办事处)和公证机关(并由它们备案)。
我们的法律、法规都是来自上面,《婚姻法》也不例外,下面的任务是遵照执行。而合同婚姻是当事人根据“合同制”自己订立自己的规矩,这样执行起来就会处于情愿,不会感到有什么压力。
这些年来,“同居婚姻”大量存在,既包括单身老人的临时组合,更包括年轻单身男女结合的既成事实。事到如今,已经渐渐没有人去议论它的道德性和合法性了,虽然“法律不予保护”,但是一旦出了事,法律还是要来干预的,毕竟是民事纠纷的范畴嘛。
还是这次辩论中正方的吕小姐说得好:如果彼此“看着顺眼、聊着开心、睡着舒服”,那合同期满,可约定再续签几年;或是干脆放心地去领一纸结婚证书,让这种“小合同”变成正规的“大合同”,更合法化,更有保障。但如果,感觉不是很合适,并且调整、调和无效,那末,就可以解除“合同”,这可避免分手后情感的纠葛和财产的纠纷,彼此不必落泪难过,也没有什么太大的伤害和后遗症,各自再去寻找各自的幸福去吧!
4.国内有识之士已拟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合同法(草案)》
有识之士说:正像《劳动法》下面还有个《劳动合同法》一样,《婚姻法》下面也应当有个《婚姻合同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人类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则劳动,也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而生活包括婚姻生活。
笔者只是设想到“婚姻法实施细则”,把“合同婚姻”囊括进“实施细则”中,或在《婚姻法》中增补“合同婚姻”条款,从而使“合同婚姻”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可有识之士已拟定出《婚姻合同法》的草案,作为《婚姻法》的辅助性法规,准备在适当时机递交全国人大。
《婚姻法》或其“实施细则”认同并保护《婚姻合同法》;《婚姻合同法》是“合同法”的一个分支,与《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并列;《婚姻合同法》保障“合同婚姻”形态的存在。
现将有人拟定的《婚姻合同法(草案)》的框架和其中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供思考。
⑴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姻合同的设立
第三章 婚姻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婚姻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⑵内容摘录:
为了……构建并发展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促进两性权利接近完全的或真正的平等,特制定本法。
村委会、居委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结婚仪式、性生活卫生安全、例假制度、产妇待遇、保险福利、培训等直接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居民或村民代表、居民代表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
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告知自己家庭成员的情况,如他们的财产状况、身体状况、身份状况等以及对方要求了解的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况。
双方父母等直系亲人不得公开出面干预对本合同条款的婚前制定和婚后履行。
婚前财产公证,婚后经济“AA制”。
在合同期内,双方可称呼对方为“爱人”。
在合同期内,如果双方愿意生育子女,或无意中导致女方怀孕,即使“爱人”合同不再履行,也必须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18岁或完成学业后为止;并且,将来子女的有关费用,也由双方均摊;并且,子女享有双方财产的继承权。
合同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某项任务或使命的3种类型,固定期限一般为3年。
⑶注意事项:
办理这种合同婚姻的手续,除了民政部门,可能涉及公证机构。
办理终止合同婚姻的手续,除了民政部门,可能涉及公证机构。
解决合同婚姻的纠纷,除了公证机构,可能涉及到法院。
办理了这些民事契约的手续后,还应该报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备案。
5.“合同婚姻”在当今存在的意义及可行性
合同婚姻看上去没人情、很商业,但很多夫妻在婚后家庭实际生活中就是这么操作的。有人说,婚姻即使披着再美妙的爱情外衣,也还是一种利益的结合或交换。
一方面,“法律婚姻”令新潮的人感到窒息。一方面对“同居婚姻”感到临时和松散,责任方面也太弱了——这是一对夫妻么?于是“合同婚姻”出现了。“合同婚姻”的本意是让夫妻、配偶或一对情侣既有互惠互利,又有各取所需;既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又各自有自己的一部分空间或叫“绿洲”,这份空间或“绿洲”是对方不能插入或干涉的;既有两人相对时的温馨(合),又有一个人独处时的自由(分)。合同制比终身制肯定要轻松许多!
原来计划经济时,单位的用工是“长工”(正式工),从就业到退休,“长工”都在同一个单位。现在在市场经济下,好多单位都打破“铁饭碗”,改为合同工。经济都可以搞实验,搞特区,在经济多种、思想多元的今天,为什么婚姻就不可以搞实验?经济搞特区首先来自上面,婚姻搞实验首先来自下面,可试验着不端或打破婚姻的“铁饭碗”。
“合同婚姻”比较适合“AA制”和“丁克式”的当事人,政治、经济、文化和地位相当的人,珍惜自己的信誉和人格的人,有较强契约意识和理性精神的人,抑或可一试。“合同婚姻”,在目前已经存在,可以理解是“同居婚姻”的一种进步或进化,虽然很幼稚,但它已经开始形成一种“现象”或“潮流”,它正在挑战传统的道德和现行的《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实施细则”—“婚姻合同法”。于是,“合同婚姻”有可能在一些不成熟的行为和一阵子的非议之中、之后,渐渐形成传统和现代婚姻下的一种辅助或补充。
近代有人履行过“合同婚姻”的话题上面说了。其实,“合同婚姻”古代就有,不过在不同的时代或经济基础下,具体的形式和内涵不同而已。如果回溯历史,就会发现现在的诸多婚姻现象,就是来自古代,“合同婚姻”也是如此。如前面提到的“分腿制”或叫“半上门”,还有“典妻”或称“租妻”。因此,“合同婚姻”在今天的出现不过是历史的翻版、轮回或花样翻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的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然发生的一种婚姻现象。
昨天,我国对婚姻是否为一种契约尚不能达成共识,并且对这一学说本身的理解也不尽一致,甚至否认婚姻关系具有契约关系的特性。
今天,我国有些社会学家和婚姻法学工作者推崇新婚姻契约观,指出“交换与合意”是婚姻契约的核心要素,试图构建理想的婚姻关系。
有人整合出当今理想婚姻的指标或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状态大概是:
⑴男女两人缔结婚姻当然是以互相对对方有爱情为前提的。
⑵男女两人缔结婚姻的意志都是自由的。
⑶婚后不丧失各自固有的基本人身权利和自身独立、完整的主体人格,它们不因婚姻关系而被另一方当事人所限制。
⑷婚后夫妻可保持着各自经济的独立。
⑸家庭轴心由父母或亲子转向夫妻。
⑹更注重夫妻双方性生活的和谐与满足。
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有权安宁、自在地安排和享受生活,不受婚姻法规的无端干涉。
⑻婚姻关系应当是可以解除的。
……
笔者认为,一方面是“传统—现代婚姻”的功能不断地在弱化、被取代,一方面理想婚姻的指标或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状态竟然是这个样子,——这只有“合同婚姻”才能做得到!
并且,鉴于婚姻制度的不完美性、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婚姻内容的一些不确定性和和模糊性,以及《婚姻法》职能中的不干涉性和宣示性一面,特别是夫妻交流、沟通中权利与义务的广泛性、繁琐性,使《婚姻法》无法囊括,无法全部捕捉;这就出现了法律条款方面的漏洞和留下了夫妻当事人自己协商调适的余地。——于是说,《婚姻合同法》及合同婚姻形态,至少可以弥补上述的这些不足。
6.关于“合同婚姻”的九点说明及强调
第一,《婚姻合同法》保障下的合同是指书面的,不包括口头的,并且是“要式”的。
第二,婚姻是指异性的,不包括同性的。
第三,主要是指70、80和90版的年轻人以及少数与时俱进的中老年人,而传统的中老年人可以不包括在内。
第四,“合同婚姻”的提法指的是现代都市产生的一种婚姻现象,笔者没有在农村作过调研。
第五,“传统—现代婚姻”与“合同婚姻”对于群体是可以并列存在的,但对于个体可以先后存在但不能同步存在。既领“传统—现代婚姻”的结婚证又办理“合同婚姻”的合同书,这不属于狭义的“合同婚姻”,则属于“传统—现代婚姻”下的“协议婚姻”;同理,合同到一定年限之后,双方感到对婚姻达到了一种成熟,改成或补办正式婚姻登记手续,这时,“合同婚姻”终止或作废,而在此之前,它在客观效果上成为正式婚姻的一种“过渡”。
第六,提出“合同婚姻”一定不是否定“传统—现代婚姻”。——这大可不必担忧!所谓“辅助”或“补充”,是说主流还是绝大多数者会结婚,并且是“终身制”,无论观念或惯性都会是这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搞不搞“合同婚姻”,社会和他人既不纵容、炒作,也不声讨、干涉,而是随个人的意愿,任其自然。
第七,本篇说了3种契约婚姻形态或现象:不领结婚证(即同居)但两人商定一些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条件的“协议婚姻”—根据《婚姻法》登记领证同时双方又自愿协商拟定一些合同条款的“合同婚姻”—根据设想或前瞻的《婚姻法实施细则》及《婚姻合同法》用合同的形式把婚姻相对地确定并稳定下来的介于法定婚姻与非婚同居两者之间的一种男女共同生活状态的“契约婚姻”。——这三者,既是并列关系,又是递进关系。
第八,如果两个人,既想享受婚姻家庭所带来的幸福与快乐,又不想承担婚姻家庭所产生的约束与责任,那末可以说,任何一种婚姻形态包括“合同婚姻”,都不能保证婚后二人的情感生活质量。
第九,婚姻观点—婚姻行为—婚姻关系—婚姻形态—婚姻制度—婚姻法规。从一种观点的萌生到一部法规的建立,这需要过程和时间,特别是在我们中国,过程往往会反复,时间可能会较长。对“合同婚姻”也要有这个心理准备。
又注明:邓丽在她的《婚姻法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以婚姻契约论为中心》一书中推崇“新婚姻契约观”,除了该书;笔者在论述“契约婚姻”中,还整合了西方一批启蒙运动的大师诸如法国的卢梭(于《社会契约论》与《爱弥儿》中)、德国的康德(于《法学的形而上学基础知识》中)和德国的黑格尔(于《法哲学原理》中)等的观点。虽然他们的立论有先后和反复,具体论述有出入和分歧,况且都还处于初始和很不成熟;但是他们都提出公民契约论,认同婚姻就是一项公民契约。
另外,目前(2010年),合同婚姻题材和含有合同婚姻情节的文学作品有《合同婚姻》、《老大的幸福》、《婚姻保卫战》等,也可供参考。
(三)提倡“婚前心检”
关于“婚前心检”的命题,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思考;
近10年来,在不成熟的婚前心理检测以及对婚后心理辅导、对病态婚姻心理治疗的过程中,不断整理、丰富、完善,使其渐趋成熟,形成——
1.《婚前9款18项心理指标综合检测(量表)》。
2.准爸妈资格岗前培训16讲。
3.婚恋家庭辅导问卷±60题。
其倡议,笔者在《恋爱是手段还是目的?》篇中的“建议恋期(婚前)做心理检测”部分有较详细、系统的表述,处于篇章结构的需要故在本篇这里提及,但详情不再重复。
“婚前心检”的这些“工具”,也可以在婚后辅导、咨询和治疗的时候使用。不过婚前是治本。
(四)对“婚后年检”并“6年换证”的前瞻
种颗种子,要精心呵护。处于职业与角色,试验者做得到。
栽棵小树,要经心浇灌。处于职业与角色,园艺师做得到。
对自留园,当精耕细作。处于职业与角色,农民做得到。
对所在的公司,当苦心经营。处于职业与角色,投资者做得到。
对使用的车辆,当经常维修乃至定期保养。处于职业与角色,驾驶员做得到。
为什么对缔结的婚姻,一些夫妻角色的男女,却往往忽视了细心呵护、用心经营和耐心维修保养?
民间有种说法,说每对夫妻婚后都有一道或几道“坎儿”。过了这道“坎儿”,婚姻也就保住了,家庭也就幸福了。过不来,两人就要分手,婚姻就会非正常死亡。似乎这是对一对夫妻的考验。
婚姻就像人,是有生命和寿命的。笔者整合出婚姻的一生有9个阶段和5个“危险期”。
1.婚姻生命的9个阶段
⑴婚前阶段:恋爱成熟。
⑵初婚阶段:登记结婚,“蜜月期”。
⑶怀孕阶段。
⑷生产及哺乳阶段。
⑸养育子女阶段。
⑹子女与父母分离阶段。
⑺婚姻后期阶段:“空巢”的中年夫妻。
⑻婚姻终尾阶段:夫妻进入老年期。
⑼婚姻的自动解除或正常死亡:有一方先去世。
2.婚姻的5个“危险期”
第一危险期:初婚阶段。登记结婚,“蜜月期”,新人容易发生“适应不良”。特别是“闪婚”。
第二危险期:养育“学龄前期”子女阶段。“七年之痒”。
第三危险期:养育“学龄期”子女阶段。丈夫“风华正茂”。
第四危险期:养育“青春期”子女阶段。妻子“徐娘半老”。
第五危险期:婚姻后期阶段,“空巢”的中年夫妻。“秋后算总帐”。
3.“七年之痒”与“6年换证”
既然婚姻有危险期,它像人一样会时常生病,像车一样会经常出问题,像企业一样会年年有亏缺,那末,就需要定期保养,时常维修,年年检测。抓住“危险期”或“坎儿”的规律,做到有了迹象或预兆,就及时辅导、治疗,不要等到婚姻病入膏肓,避免在婚姻面临非正常死亡时还没有心理准备,也不应该带着病态或痛苦过完一辈子。这就引出“婚后年检”的话题。
“七年之痒”是个舶来词,原本用于职场;后来用于婚姻,反而显得更恰切生动。意思是说结婚大约到了7年左右的时间,夫妻之间的审美开始疲劳,情感下滑,并有可能产生情感危机。这时的婚姻亮出“黄牌”。
针对“七年之痒”,防患未然,每年一次检测,在第6年年检的时候并换证。换证换的是结婚证,即对终身制的婚姻行为进行分时段检测,对终身制的结婚证书进行分阶段更换,就像企业的“年检”和“换证”那样。
年,不是非到年底不可,是指每年或年年。年检,具体也不是每对夫妻都非到年底的这个月份来检不可,而是可自己选定一个日子或时段,如初恋日、订婚日、结婚日或对二人有其它重大意义的日子,每年的这一天或这个时段去接受年检。说到时段,还指年检的主管部门可通过举办学习班,分批分期地对对对夫妻进行检测。
年检的主题是双方分别对对方的承诺及誓词,承诺与誓词应该在结婚时印在《结婚证》上并有双方的签字和手印。年检的内容可以是钱财的所属和使用、家务事的分配和承担、子女的抚育以及情感的交流和性生活的安排等等。在道德的、行政的、心理的引导下,进行自查、互查,制定整改措施,修补婚姻法前提下的文字协议或口头商定的具体条款。当双方实在无力或努力无效时,最后求助法律援助,当法律援助也无效时,可能要换的是离婚证书。
当然,如果是合同婚姻,那“年检”和“换证”则是常识或常规,是自然的事情。
据说,爱尔兰的婚姻制度是“期限婚姻制”,期限是1~100年,供结婚双方选择,并规定,一旦结婚就不允许离婚。他们的登记入口处有说明:由于办理婚姻延续的费用较高,请选择你认为最适合的婚姻期限。系统显示出:办理1年期限婚姻登记所需缴纳的费用——结婚证书的工本费为2000镑,折合人民币26000多元!而100年期限结婚证书的工本费仅为0.5镑,折合人民币6块多钱。原来,时间越短,费用越高。这种婚姻制度下,爱尔兰竟然成为世界结婚率最低的国家。很多适逢婚龄的男女大都选择观望,迟迟不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所以,在爱尔兰流行不婚和晚婚。期限已到,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当事人双方如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可再去办理登记,以延续婚姻关系。——“期限婚姻制”,这近似于或约等于“合同婚姻”吧?
检测是手段,是为了整改;整改是为了稳定婚姻以及保护并提高夫妻生活质量;稳定婚姻以及保护并提高夫妻生活质量,这才是本讲座的目的,是该设想与前瞻的目的。
4.“治已病”与“治未病”
上策是防患未然,“治未病”。
中策是及时发现,“治已病”。
下策是病入膏肓,救不了命。
婚姻有病就“治已病”,没病就“治未病”,最好是“治未病”。这是一项融婚姻养生、治标、治本的系统而科学的工程。
年检,具体使用什么手段、工具,检测什么指标,这些指标如何量化并得出结论?现在没有现成的量表或问卷拿来使用,这是专业者的事情,是下一步的事情,但笔者提出的婚前检查8大心理要素17项心理指标、准爸妈岗前培训16讲和婚恋家庭辅导问卷±60题等,可以作为初始的参考。当然,这里、现在是吹风,提建议,造舆论。
(五)特别强调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中的精神权利
有结婚就可能有离婚,上面说到分手后可能会有情感的纠葛和财产的纠纷,这里说离婚还可能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监护的问题。
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为要涉及到《婚姻法》以及假定的《婚姻合同法》的问题,所以这里主要指的是婚生子女。
这里讲合法婚姻,合法婚姻是指传统—现代婚姻形式。因为生育子女、传宗接代是它的四大功能之一。
如果婚后尚没有生孩子,怎么都好说。结婚、离婚不都是一张牛皮纸么!所以,无孩子的夫妻,婚姻需满3年,如果年检3次不合格并整改无效,方可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但有了孩子——未成年子女,就没有那么简单了,这期间的婚姻应当是“子女本位”或“子女轴心”。因此,婚姻双方在要行使解除婚姻契约的权利时先要考虑子女的成本,——未成年子女总是希望有完整、幸福的家庭。即光去考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恐怕远远不行,还要考虑孩子是否“心灵在流血”!
孩子的理由非常明显、简单:
当初你们生我,征得我的同意了吗?!
现在你们要抛弃我,征得我的同意了吗?
既然我是你们的“结晶”,那你们要分手,“结晶”就有说“不”的权利!
当夫妻在唇枪舌剑的时候,你们想没想到孩子的心灵会遭受到枪、剑的双倍穿透?当做父母的你们在嚷着要“离婚!”的时候,看没看到孩子的心灵在流血?
悲哀的是:孩子“心灵在流血”,父母却没看见……
笔者在《亲子师生沟通》一书中有一组数据:
85%的逃学和离家出走的孩子是在青春期(属于未成年人)。
90%的逃学和离家出走的孩子是处于单亲家庭并由母亲抚养。
因此,为了体现完整的“母爱”以及父母角色的责任,为了维护孩子的心理健康,法律就不予批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换句话说夫妻要离婚,必须等到孩子年满18岁或完成学业后才能去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当然,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前的日子里,两人可以有私下的一些协议或合同)。并且,每次年检后,必须整改,而整改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对孩子进行合乎心理卫生的情感呵护。以此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宜最重要的体现是什么?就是未成年子女有权得到完整的“母爱”,使其人格能健康、顺利发展并成熟。而完整的“母爱”,是由父母共同与孩子互动形成的。
有位职业妇女总结人生时说:我认为女人一生的职业就是抚育、庇护、教养孩子。对于一个母亲来讲,任何职业都只是暂时和外在的。只有一样职业是一生的,那就是爱孩子胜过爱自己、爱其它一切!我始终明白这一点,我首先是一个母亲,然后才是一名律师或者别的什么职业者。为了未成年孩子的心理健康,可以抛弃事业;即使夫妻情感破裂,也决不提离婚!——该女律师强调“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中的权利”的观点是可敬的,“夫妻情感破裂,也决不提离婚”的态度是可嘉的!
(六)婚姻部—婚姻学专业及婚姻研究院所—婚恋家庭辅导、咨询和治疗机构
我国目前,和婚恋家庭有关系的行政管理、行为规范、业务指导的部门或机构主要是妇联、民政、计划生育、法律仲裁调解、会计事务者以及妇幼保健院、婚姻心理辅导中心等。它们或管理权限模糊,或管理能力有限,或之间协调合作不够,或理论指导不成熟,或业务刚刚起步。总之,这适应不了当今的婚恋家庭现状。因此,笔者进一步又提出关于从婚姻部—婚姻学专业及婚姻研究院所—婚恋家庭辅导、咨询和治疗机构的构想。
1.婚姻部:在宏观上看目前国家的部委办局只能精简的情况下,拟创建一个婚姻部有它的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因为,每一个中国人都与婚姻有直接、间接的关系,都和婚恋家庭有直接的关系,这应该有一个统领。这个统领一定是具有本来服务性质的政府机构,它统领、综合、协调妇联、民政、计划生育、法律仲裁调解、会计事务的部门,以及规范和指导妇幼保健、婚姻心理辅导等机构,甚至宏观调控大专院校的婚姻学专业及民间社团的婚姻研究院所。另外,目前《婚姻法》似乎没有执法主体。是妇联?民政部门?法院?所以创建婚姻部,执法主体可以得到明确。
2.婚姻学专业:建议大专院校创建婚姻学专业,受婚姻部和教育部的双层领导或管理。不是所有的专业都是为了将来走上社会就业参加工作用的,这是做事所用的专业;还有第一重要的做人的专业;这里说的是第三重要的生活特别包括婚姻生活的专业。上面说了,每个人都与婚恋家庭有直接的关系。这是家政学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婚姻研究院所:可以是国家科学院的下设机构,也可以是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大专院校里的机构,但主要是民间社团创建的科研机构。这种科研机构的研究对象是社会,实验室在社会,它承接婚姻部关于婚恋家庭的研究课题。通过对社会的婚姻现状做研究,提升应用型的婚恋家庭理论,为婚姻部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的参考,为婚姻学专业提供教材的参考,为婚恋家庭辅导、咨询和治疗机构提供辅导、咨询和治疗理论和疗法的参考。
4.婚恋家庭辅导、咨询和治疗机构:这是新生的机构,它同妇幼保健院等单位共同促成婚恋家庭的新健康概念和局面。这些机构也有了接受统一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
以上的长篇大论,说了婚姻的制度、理论和法规,说了婚姻的历史发展、形态变化,又说了“传统—现代婚姻观”受着“非主流婚姻观”的冲击,还说了几种“非主流婚姻”形态有可能成为“传统—现代婚姻”下的辅助以及对“合同婚姻”、“婚后年检”、“6年换证”、国家婚姻部和大学婚姻学专业等的设想与前瞻,特别说了婚姻的心理学意义。从古说到今,从外说到中。由于说得远、多,所以感到艰难;由于说得深、新,所以战战兢兢;由于慎重,所以用了7~8年的时间才脱稿。
没有设想与前瞻,就没有发展和进步。婚姻制度是发展变化的,虽然不是随意变化,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现在的法律婚姻就是从习俗婚姻演变过来的,就拿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婚姻法》来说,也是修改了几次的。——谁敢说明天的婚姻制度、法规以及形态不会发生变化?所以,也许再有7~8年的时间,不成熟的行为变得成熟了,一阵子的非议销声了,设想与前瞻成为实际了,那时再谈这个话题,也就不用那么感到艰难和战战兢兢了。
必须说明:本讲座为学术探讨,仅供参考,一家之言,见仁见智。
社会自由撰稿人演讲人 钱锡安 (13908856911)
2003-1-15~2010-12-31
◆关于《对婚姻的“期望值”应该定位多高?》的问卷
本“问卷”仅供本讲座使用(下同)
姓名(可填可不填):
性别:
年龄段: 文化:
职业:
电话:
(下同)
指导语:不必刻意考虑,拿过来就填写;有的题可以有两个以上的答案;“其它”的括弧中及“为什么”后面需要填写具体内容。(下同)
如果你愿意填写
一、作为填写问卷的你,目前的婚姻现状是
1.未婚(
)
2.已婚(
年)
3.离异(
)
4.复婚(
)
5.再婚(
)
6.单亲家庭(
)
7.其它(
)
二、婚姻有几种定义,你赞成哪一种或哪几种?
1.通过嫁娶,男女结合为夫妻(
)
2.是婚后夫妻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
)
3.是结婚行为和过程(
)
4.兼指夫妻权责关系和结婚行为、过程(
)
5.是男女两性间在民事上的一种契约关系即法律行为(
)
6.是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
7.其它(
)
三、你对婚姻模式种类划分的认同程度
乱婚—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族外群婚—对偶婚—一夫多妻—单偶婚一夫一妻。
1.认同
(
)
2.基本认同(
)
3.不认同(
)
4.不懂(
)
5.此前从未听说过(
)
6.
7.
8.
四、你对我国传统—现代婚姻体制的态度和看法
1.完全赞同(
)
2.赞同(
)
3.基本赞同(
)
4.已显得落伍(
)
5.应以传统—现代的婚姻为主,某些非主流的婚姻与之并存(
)
6.其它(
)
五、你对结婚的理由或传统—现代婚姻的功能的看法
一是为了组建家庭、共同劳动、财产共有、互相扶养、相依为命;
二是平均、平等、公平、合理、合法、规范、专一地满足男女双方性生活的需求;
三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
四是老有所养并由子女继承家业。
1.完全赞同(
)
2.赞同(
)
3.基本赞同(
)
4.已显得落伍(
)
5.有些功能已退化(
)
6.其它(
)
六、白日梦:假如多妻/多夫,你认为几个可以满足?
(
)
七、目前,你究竟有几个好“妹妹”/“哥哥”?
(
)
八、你对宿命论的婚姻观——“姻缘本是前世定”的看法
1.赞同(
)
2.基本赞同(
)
3.不赞同(
)
4.说不清楚(
)
5.其它(
)
九、你对张竞生等人主张“良种论”、设想“情人制”的看法
1.赞同(
)
2.基本赞同(
)
3.不赞同(
)
4.说不清楚(
)
5.不置可否(
)
6.坚决反对(
)
7.其它(
)
十、下面是对人们对婚姻中性和负性认知或体验的整合,你是?
1.婚姻是一丘“试验田”(
)
2.婚姻是一场“战役”(
)
3.婚姻是“双刃剑”(
)
4.婚姻是“绳索”或“枷锁”(
)
5.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
6.婚姻如“火坑”(
)
7.婚姻如“舞池”(
)
8.婚姻如“赌场”(
)
9.婚姻是一座“围城”(
)
10.婚姻是一种“交代”(
)
11.婚姻是一种承诺(
)
12.婚姻是一种责任(
)
13.婚姻是一纸契约(
)
14.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
)
15.婚姻是“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
)
16.婚姻是搭帮过日子(
)
17.其它(
)
十一、你对说“大多数的婚姻是一种交代”的看法
1.非常赞同(
)
2.赞同(
)
3.基本赞同(
)
4.不赞同(
)
5.说不清楚(
)
6.其它(
)
十二、人们大都对婚姻抱有无限的憧憬。对此,你是
1.是这样(
)
2.基本是这样(
)
3.不是这样(
)
4.说不清楚(
)
5.其它(
)
十三、你对“婚姻是人生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水岭”一观点的认同
1.的确是这样(
)
2.是这样(
)
3.基本是这样(
)
4.不是这样(
)
5.说不清楚(
)
6.其它(
)
十四、你对“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一观点的认同
1.非常认同(
)
2.认同(
)
3.基本认同(
)
4.不是这样(
)
5.说不清楚(
)
6.不知道(
)
7.其它(
)
十五、你对“传统现代婚姻受到非主流婚姻观冲击”这一现实的认同
1.非常认同(
)
2.认同(
)
3.基本认同(
)
4.不是这样(
)
5.说不清楚(
)
6.其它(
)
十六、你知道下列几个地区离婚率的百分比是多少?
1.昆明(
)
2.上海(
)
3.北京(
)
4.你目前工作生活的所在地在哪儿,是多少(
)
5.你认为哪个城市的离婚率最高,是多少(
)
十七、很多的男女双方婚前期望值过高、婚后不善呵护经营。你是
1.的确是这样(
)
2.是这样(
)
3.基本是这样(
)
4.不是这样(
)
5.说不清楚(
)
6.无可奉告(
)
7.其
它( )
十八、你认为要客观定好婚姻“期望值”,都应注意到那些方面?
1.要衡量准确“自身价值”(
)
2.要看对方的“要价”能否接受(
)
3.要考虑外部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否允许(
)
4.把好婚姻质量关,是对婚姻“期望值”客观定位的重要保证( )
5.婚后双方不断调节“期望值”,
是维护夫妻生活高质量的根本(
)
6.其它(
)
十九、婚后当不断调节期望值,这是维护生活高质量根本。你的认同
1.非常认同(
)
2.认同(
)
3.基本认同(
)
4.不是这样(
)
5.说不清楚(
)
6.其它(
)
二十、你对婚后“更新情感不换人”的观点的看法或态度
1.非常认同(
)
2.认同(
)
3.基本认同(
)
4.不认同(
)
5.说不清楚(
)
6.其它(
)
二十一、你对当代乃至新潮婚姻的看法或态度
1.认同(
)
2.基本认同(
)
3.理解(
)
4.不认同(
)
5.反对(
)
6.坚决反对(
)
7.说不清楚(
)
8.任其自然(
)
9.其它(
)
二十二、几种非主流婚姻的形态有可能成为传统现代婚姻的辅助。你认为
1.认同(
)
2.基本认同(
)
3.理解(
)
4.不认同(
)
5.反对(
)
6.坚决反对(
)
7.说不清楚(
)
8.任其自然(
)
9.其它(
)
二十三、如果你基本认同婚前检查9款18项心理指标,请做出修改和补充
1.门当(
)
2.户对(
)
3.认识论(
)
4.价值观(
)
5.性格(
)
6.习惯(
)
7.气质(
)
8.情感(
)
9.性欲(
)
10.权利欲(
)
11.责任感(
)
12.能力(
)
13.情商(
)
14.情趣(
)
15.志向(
)
16.直觉(
)
17.缘分(
)
18.家庭成员排序(
)
19.
20.
21.
二十四、说“夫妻要离婚,必须等到孩子年满18岁才给正式办理手续”。你赞同吗?
1.非常赞同(
)
2.赞同(
)
3.基本赞同(
)
4.不赞同(
)
5.说不清楚(
)
6.反对(
)
7.坚决反对(
)
8.其它(
)
二十五、有人已拟定出《婚姻合同法》的草案,你认为这样的人
1.高人(
)
2.有识之士(
)
3.流氓分子(
)
4.别有用心的人(
)
5.说不清楚(
)
6.其它( )
二十六、你对“合同婚姻的设想”的认同程度
1.非常赞同(
)
2.赞同(
)
3.基本赞同(
)
4.不赞同(
)
5.说不清楚(
)
6.其它( )
二十七、如果你基本认同“合同婚姻”的设想,请试着列出9条合同条款
1.
2.
3.
4.
5.
6.
7.
8.
9.
二十八、你对建议拟设立“婚姻部”的看法
1.非常赞同(
)
2.赞同(
)
3.基本赞同(
)
4.不赞同(
)
5.说不清楚(
)
6.其它(
)
二十九、可就“对婚姻的期望值应该定位多高”的话题,提出一个问题以便答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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